涉毀壞臺澎海底電纜!宏泰輪陸籍船長羈押禁見 原因曝
宏泰貨輪涉嫌扯斷中華電信臺澎3號海底電纜,王姓船長裁定羈押禁見。(本報資料照片)
陸資背景的西非多哥籍權宜輪「宏泰」貨輪,涉扯斷中華電信臺澎3號海底電纜,8名大陸籍船員被依現行犯連同船隻押返臺南安平港,26日被依違反《電信管理法》移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復訊認王姓船長涉犯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重大,有逃亡、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臺南地院27日裁定羈押禁見。
臺南地院指出,王姓船長雖否認犯行,但有共犯供述、證人證述及相關事證可佐證,足以認定他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以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海纜登陸站、機房連接之纜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至於羈押原因27日下午也出爐,臺南地院指出,經查王姓船長爲中國大陸籍人士,在臺無固定居所,若具保在外,恐會潛逃,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
而且,本案尚需釐清王姓船長及其他共犯於本案的分工、參與犯罪程度深淺,由於王姓船長具有指揮船員的權力,同案被告所述與他有所出入,若王姓船長交保在外,可能與其他共犯聯繫,故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至於其他7名船員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
臺南地院裁定指出,王姓船長毀壞海纜線導致島間通信中斷,影響政府及社會運作功能,可能因通信中斷而衍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得抗告。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