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令貨輪「Z字型移動」硬毀臺澎海底電纜 大陸船長二審仍判3年

▲多哥籍「宏泰58」貨輪涉嫌違規拋錨拖斷臺澎第三海纜線,王姓船長二審仍判刑3年。(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多哥籍貨輪「宏泰58」駛入臺南北門外海禁錨區,竟不顧海纜警示標記,在海底臺澎第三海纜線上恣意拋錨,還故意Z字形行駛,導致海纜斷裂,造成臺灣本島與澎湖之間電話與網路一度中斷!造成中華電信損失1900萬元,一審依違反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判處王姓船長3年,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於2025年2月25日凌晨,「宏泰58」貨輪航行至臺南市北門區西方外海5海浬處,王姓船長明知該海域爲公告禁錨區,仍下令船員釋放錨爪,並在海纜線上方以Z字形行進,導致中華電信公司設於該處的TP3光纖海底電纜嚴重受損,通訊一度中斷。

王姓船長爲大陸籍,所駕駛貨輪則屬多哥共和國籍,檢察官認定他明知海圖已標註海纜位置,卻仍執意違規操作,明顯有毀壞犯意。中華電信公司事後提出損失報告,包括維修費逾1700萬元、代理費180萬元,影響層面廣及民生、經濟、資訊安全等,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王姓船長坦承有指示船員下錨等情,但否認毀壞纜線之犯行,辯稱失職但否認故意毀壞纜線,惟法官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定他犯行明確,判刑3年。

檢察官提上訴指出,被告否認犯罪,迄今未賠償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顯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判決量刑實有過輕,請另爲加重刑度之判決。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上訴並未提出其他足以改變原審量刑之具體事由,檢方指摘原判決量刑有裁量權濫用瑕疵,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判。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