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漁船進大陸海域走私!逃逸掙扎6hrs被逮 船長5人遭羈押禁見

▲臺籍漁船進入大陸海域走私,涉案5人遭羈押禁見。(圖/記者林名揚翻攝,下同)

記者林名揚、黃資真/金門報導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於本月16日傍晚6時許執行巡防勤務時,發現張姓船長(33歲)開船搭載3名船員,進到大陸地區水域走私,海巡隨即鳴笛示意受檢,船長竟駕船逃逸,最終在支援的巡防艇協助下,順利逮到4人,後續再逮捕船舶所有權人吳姓男子,檢方訊問後,認5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國家安全法等等,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金門地檢署說明,船長張姓男子駕駛船舶,搭載船員張姓男子(32歲)、劉姓男子(39歲)及張姓男子(36歲),駛出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水域,海巡見狀隨即啓動警示燈光及鳴笛示意該船舶停船受檢。

渠料,張男等人爲規避檢查而加速逃離,並於金門縣南方海域24海浬處,與大陸地區人民駕駛之船舶並靠,該船舶裝載之不詳走私貨物搬運至該大陸地區船舶。

經海巡署調度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之巡防艇前往支援圍捕,於同日晚間11時許登船檢查,逮捕船上4人,且將扣得上開船舶1艘及無線電、電子海圖等航海設備移送本署偵辦,再經本署張維哲檢察官指揮第九海巡隊執行拘提、搜索,查獲相關事證並逮捕船舶所有權人吳姓男子(36歲),及扣得曳引機、堆高機及舷外機等物。

案經訊問被告5人後,認其等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物品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涉犯同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臺灣地區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違反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等罪嫌重大,並有逃亡及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必要,均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將持續指揮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等司法警察機關深入追查不法,確保我國邊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