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海豚當誘餌 臺籍船長起訴

屏檢偵辦遠洋漁船非法捕獵宰殺海豚作爲鯊魚誘餌,近日偵結起訴。(屏東地檢署提供/羅琦文屏東傳真)

琉球籍遠洋漁船「漁勝發」號去年6月在西北太平洋海域獵捕宰殺43只海豚作爲捕鯊魚誘餌,遭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拍攝,通報臺灣漁業署,屏東地檢署近日偵結,將田姓船長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提起公訴,6名印尼船員則緩起訴1年,並罰款6萬元。

屏檢調查,「漁勝發」號田姓船長僱用10名印尼籍船員,2024年5月29日自屏東鹽埔漁港出港,在北太平洋海域以延繩釣法捕撈鯊魚、鮪魚及鬼頭刀,爲提高鯊魚捕獲量,田姓船長指揮10名船員,先持漁槍標射獵海豚,再以長柄電魚勾將射中的海豚勾至甲板上,田姓船長隨即通電將海豚電擊麻痹。10名船員接着持魚刀將海豚支解分割成掌心大小碎塊,存放船艙冰箱內,作爲鯊魚延繩釣餌料,以此等方式獵得海豚共計43只。

「漁勝發」號整個非法獵捕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的過程,遭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拍攝、紀錄影像並製作書面報告後,通報臺灣漁業署。屏東地檢署結合漁業署、海保署、海巡署、移民署、保七第八大隊及東港分局組成跨單位專案小組,在「漁勝發」號今年7月返臺停泊期間,拘提田姓船長及船上的6名印尼籍漁工,另4名涉案船員已在其他航程中離船,屏檢依法發佈通緝。

屏檢指出,田姓船長與6名印尼籍漁工所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近日偵查終結,將田姓船長提起公訴,6名印尼船員則緩起訴1年,並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各別向公庫支付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