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漁船「殺海豚當誘餌」捕鯊魚 全程被加拿大目擊蒐證 船長遭訴
屏東琉球籍遠洋漁船吳姓船長涉嫌非法獵捕2級保育物海豚,充當捕鯊誘餌,全程遭加拿大搜證,屏東地檢署組成專案小組前往搜索漁船。(屏東地檢署提供/羅琦文屏東傳真)
屏東地檢署陸續清查涉嫌非法獵捕2級保育物海豚的漁船魚獲。(屏東地檢署提供/羅琦文屏東傳真)
屏東琉球籍遠洋漁船去年6月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期間,因釣餌不足,吳姓船長竟向外籍漁工下令撈捕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宰殺之後當誘餌吸引鯊魚,過程被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監控拍攝,通報漁業署,屏東地檢署蒐證後,近日偵查終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吳姓船長提起公訴,7名印尼籍漁工則諭知緩起訴處分。
屏檢指出,吳等人捕撈的鯊魚雖非保育類,沒有違法情事,但在海上殺海豚當誘餌是非法行爲,吳姓被告爲資深船長,對海洋保育規定應最爲明悉,卻因利益考量而指示印尼籍船員違法宰殺海豚,其行爲經媒體揭露後引發社會譁然,對臺灣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建請法院依法予以從重量刑,並視其悔罪情形,對被告宣告緩刑並附相當條件,以資炯戒。
屏檢表示,屏東67歲吳姓船長2024年6月間駕駛琉球籍遠洋漁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時,因釣餌不足,明知海豚是海洋委員會公告列爲珍貴稀有的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仍指示船員使用漁具獵捕2只海豚,並進行宰殺分割,作爲捕撈鯊魚與鮪魚的誘餌,剩餘的海豚屍塊與外皮則丟棄在外海。
屏東地檢署專案小組發現捕獲後遭切割的鯊魚魚鰭。(屏東地檢署提供/羅琦文屏東傳真)
屏東地檢署專案小組發現捕獲的鯊魚肉塊。(屏東地檢署提供/羅琦文屏東傳真)
屏檢指出,案經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拍攝、紀錄影像並製作書面報告後,通報農業部漁業署,屏東地檢署今年4月先後拘提7名印尼籍漁工及吳姓船長,並搜索漁船及吳的住處,發現鯊魚肉塊與魚鰭,全案事證明確,吳姓船長及7名印尼籍船員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屏檢呼籲,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源珍貴,海洋生態維護仰賴全民共同努力,對於破壞自然資源者,將秉持「速辦、嚴辦」原則依法究辦,展現守護海洋生態決心。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