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遠洋漁船「漁勝發」電獵海豚 殘忍宰殺肢解成塊喂鯊魚過程曝

▲屏東地檢署查獲「漁○發」號涉違反獵殺海豚。(圖/屏東地檢署提供,下同)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我國遠洋漁船涉嫌獵捕保育類海豚案件,再查獲「漁勝發」號違法行徑。田姓船長涉嫌指示印尼籍漁工以連接電線魚鉤與魚叉電擊並宰殺海豚,再切塊作魚餌吸引鯊魚,手段殘忍,破壞海洋生態。田嫌訊後交保4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屏東地檢署繼日前偵辦吳姓船長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案後,再接獲農業部漁業署及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通報,指我國遠洋漁船涉嫌非法獵殺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之情事,立即指派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蔡佰達、檢察官黃筱真偵辦,並結合海巡署偵防分署鳳山查緝隊、移民署屏東專勤隊、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東港警分局、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漁業署、海洋保育署等單位,組成跨機關專案小組共同調查。

經詳細調查並掌握相關事證後,先於7月9日拘提在「漁勝發」遠洋漁船上的 6 名印尼籍漁工,並於同日下午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田姓船長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住處進行搜索,「漁○發」遠洋漁船部分,因近期豪大雨及卸載魚貨等因素,於7月11日始搜索完畢。

經查,田姓船長於 113 年6月間,駕駛「漁勝發」遠洋漁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進行作業時,涉嫌指示船上印尼籍漁工使用魚叉、魚鉤(尾端連接電線,啓動電閘即可通電)等工具獵捕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隨即持刀具將海豚宰殺、支解成掌心大小肉塊,作爲延繩釣之魚餌,藉由海豚肉塊血腥味及鯊魚嗅覺靈敏特性吸引之,以提高鯊魚捕獲量,該次航運期間的獵捕海豚數量,尚待專案小組釐清。

屏檢啓動團體辦案模式,由黃筱真、楊家將、林宜潔、翁銘駿等檢察官偕同復訊田姓船長及6名印尼籍漁工,認田姓船長及 6名印尼籍漁工,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對 6名印尼籍漁工部分,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對田姓船長則諭知交保 40 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屏檢表示,本署曾於日前查獲類似違法獵捕海豚案件,惟仍有不法業者無視法令、心存僥倖,顯見此類違法行爲尚未根絕,執法機關持續查緝刻不容緩。本案亦系基於與國際執法機關合作通報下所展開之跨部會查緝行動,展現我國對保育海洋生物與打擊非法漁撈行爲的高度重視與積極作爲。海豚爲我國公告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屬於珍貴稀有物種,族羣數量逐年減少。不法獵捕不僅嚴重破壞海洋生態,更影響我國漁業聲譽與國際形象。本署特此重申,將秉持「速辦、嚴查」原則,持續偵辦並嚴正執法,強化海洋保育執行力,以實踐國際責任並維護法治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