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重要活動媽媽都缺席、反被要求付費 女兒「心如死灰」獲判免除扶養

彰化縣一名年近七旬婦人向女兒聲請扶養義務,女兒稱自有記憶力以來,都靠爸爸獨自撫養,媽媽從未善盡照顧責任,後來完全消失不知去向,20年後知道媽媽下落,請媽媽參加她人生重大活動反被要求支付費用。彰化地方法院審結,駁回婦人聲請。

判決書指出,七旬婦人稱罹患第二類型糖尿病、癌症等多種疾病,平時行動不便,年邁無法工作,需要人照顧,名下無任何資產,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向前夫及各子女聲請扶養費,每人3858元。其中一名女兒聲請免除法定扶養義務。

這名女兒稱,自有記憶以來,媽媽整日遊手好閒,不工作幫忙家中經濟,在家也不整理家務,對孩子如同路人般存在,到她約國小一年級,媽媽完全消失不知去向,後來才知媽媽在外與人同居生子。

這名女兒又稱,媽媽對她生涯中例如學校家長會、畢業典禮、結婚等重要時刻既不關心也不參與,更聲稱要如要參加需相對給治裝費、出席費及交通費,換言之,媽媽「一切向錢看,只要有錢的地方她纔會出現,自幼迄今從未改變。」

這名女兒向法官表示,她在爸爸照顧扶養下度過人生最艱難階段,能夠長大成人奉獻社會,已不知嘗過多少人情冷暖,媽媽一輩子只想利用家人謀取個人金錢私利,卻從不知何謂「母親」的責任與擔當,每當社會歌頌母親如何偉大時,卻是她內心最木然無言時刻,對媽媽已「心如死灰」。

彰化地院2010年審理這名女兒的父親對妻子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經判決確認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今年對這名女兒聲請免除對媽媽的法定扶養義務,彰化地院判斷,聲請子女支付扶養費的婦人罔顧孩子幼年亟需母親照護關愛,未盡身爲人母責任,彼此感情疏離,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女兒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的媽媽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女兒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依法應予駁回。

彰化縣一名生母要求支付扶養費的女兒,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駁回生母要求。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