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鹽陳啓昱等3人交保遭抗告成功 高分院發回臺南地院更審

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3人涉掏空臺鹽綠能公司近4億元資產,被控違反證交法等罪,獲臺南地方法院重金交保後,檢方提起抗告,獲臺南高分院裁定發回更裁。(郭良傑攝)

前臺鹽公司董事長陳啓昱、前臺鹽綠能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等人掏空臺鹽綠能公司資產近4億元,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檢察官不服臺南地方法院交保裁定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25日審後認定3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證人、共犯、滅證及逃亡之虞,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南地方法院更審重裁,不得再抗告。

臺南高分院裁定指出,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3人經原審訊問後,均否認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惟依起訴書及卷內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陳啓昱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

高分院認爲,陳啓昱等3人所犯證交法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均爲本刑有期徒刑 7 年以上之重罪。且陳啓昱在偵查時逃亡20多日後,經檢察官通緝到案,3 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顯有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是認陳啓昱3人後續仍有相當理由逃避刑責,且有逃亡之虞。

另外,被告 3 人雖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惟均否認主觀犯意,且就犯罪事實部分,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仍有待對質詰問,且傳喚證人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 3人均曾任要職,於本案居主導之地位,對證人均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被告 3 人實仍有與共犯、證人勾串、滅證可能。3人所涉犯罪嫌疑重大,且均符合羈押要件。

高分院合議庭認爲,陳啓昱在偵查中有逃亡經通緝後始到案之事實,蘇坤煌、蘇俊仁均有羈押原因, 涉嫌犯罪不法利得金額甚鉅,對於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所涉甚大,限制被告3人的人身自由是否違反羈押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具保金額是否即足以保全被告3人遵期到庭、防止干擾、接觸證人?均尚有待斟酌之處。

裁定指出,其中陳啓昱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3人所犯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與本件犯罪有關事證之虞等羈押原因,原審已明指檢方所指犯罪情節嫌疑重大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則原審裁定難認妥適完備,由臺南高分院將原裁定撤銷,兼衡被告 3 被告告的審級利益,發回臺南地方法院更爲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