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詐團共犯裁押!臺南女律師抗告成功 地院更裁60萬交保
臺南市何姓女律師涉及詐欺案,臺南地院認她以律師身分爲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律師,顯然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又利用陪偵機會偵查秘密並泄漏,助長詐欺集團實施犯罪而裁押禁見,經何女抗告成功而發回臺南地院,下午裁定6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臺南地院指出,何姓被告於提出6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應於每週三下午7時前至臺南市警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報到,且不得與羈押聲請書附件所示詐欺集團成員、附件之附表「姓名」欄所示被害人有任何聯絡。檢方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均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以何女「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等理由,所爲逕以何女否認犯行、所述與同案共犯不一、告訴人指訴歷歷及現今網路便捷、通訊具便利性等,爲認定被告有勾串、滅證惟一論據。
而客觀事實上何女如何與共犯及證人勾串云云,未予審酌載明。且補具理由書均屬對何女否認犯行辯解有所質疑,並採爲認定何女犯罪嫌疑重大理由,並不足釋明何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裁定所稱檢察官質疑何女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律師而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利用陪偵機會取得同案被告偵查秘密,並泄漏偵查內容及進度予詐欺集團上層幹部,雖有可疑,何女縱矢口否認犯行,也屬其否認有涉此部分犯罪利己辯解,均非屬本案認定何女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具體「事實」。
原裁定遽認何女有羈押原因,所憑理由尚有不足,難昭折服。自仍有進一步究明必要,因而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指出,何姓被告於提出6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應於每週三下午7時前至臺南市警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報到。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