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涉泄密幫助詐團 臺南地檢二度抗告成功聲押獲准
臺南地院認定她泄密嫌疑重大,有勾串滅證虞,裁定羈押禁見。(報系資料照)
臺南女律師何紫瀅涉利用爲詐團陪偵機會,泄露偵查秘密給詐團其他成員,並涉嫌幫助洗錢,7月16日被檢方傳訊後遭聲押禁見獲准。她抗告成功,獲60萬元交保。南檢提抗告後,法官改裁定120萬元交保,檢方再抗告成功,15日重開羈押庭,臺南地院認定她泄密嫌疑重大,有勾串滅證虞,裁定羈押禁見。
檢方提出新事證二度抗告成功後,臺南地院重開羈押庭後認定,何紫瀅犯罪嫌疑重大,她雖否犯行,但惟依卷內被害人證述及相關事證,有跡證顯視她參與詐欺集團程度甚高,卷內資料顯示她擔任陪偵律師後,將偵查中獲知應保密的消息,泄露給詐騙集團未到案成員,足認她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參與詐團的犯罪組織,涉犯非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嫌疑重大。
臺南地院裁定指出,本案仍有其他詐團成員及被害人尚未到案具結作證,案情待釐清,還有扣案證物待調查,如容任何紫瀅交保在外,她極有可能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尚未查獲的證據,有事實足認何女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
南院指出,何女歷次供詞反覆,她主觀上有刻意隱瞞或迴避說明重要犯罪過程的意圖。參以臺南高分院裁定意旨,何紫瀅縱已交出持用手機被扣案或提供檢察官檢視,仍難認得以讓她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可替代羈押。
另外,再參酌何女在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法官認爲對何姓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