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說法|借名買房藏風險 房屋買賣需謹慎

房屋作爲家庭重要資產,其交易安全關乎百姓切身利益。現實中,借名買房、隱瞞產權等行爲也常引發糾紛。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就觸及到這一情況。

案情簡介

2018年,王某經中介公司介紹,與胡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68萬元購買某小區房屋,當日支付定金5萬元,後續累計支付房款60萬元(含代償銀行貸款23.9萬元),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殊不知,胡某僅是名義房主,實際權利人是孫某,二人存在借名買房關係。胡某在賣房時故意隱瞞了這一關鍵信息。後來,孫某明確拒絕出售該房屋,且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胡某需協助孫某將房屋過戶至孫某名下,王某購買房屋並取得權益的目的徹底落空。期間,王某還代墊物業費5300元、支付評估費7384元,並申請財產保全支出5000元。

法院判決

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劉衛國經審理作出判決:解除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胡某返還王某購房款31.1萬元、產權辦理費1300元,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8446元;孫某返還王某代償的銀行貸款23.9萬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按責任比例分擔。

法官指出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房屋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解除合同並主張違約責任。胡某隱瞞借名買房事實,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等責任。同時,定金罰則與損失賠償可並行適用,但需扣除重複計算部分。實際權利人孫某因受益於代償貸款,負有返還義務。

法官提醒

在購買房屋時,購房者務必覈查房屋真實產權,必要時要求出賣人提供購房款支付憑證、實際居住證明等材料,避免僅憑備案登記判斷權屬;借名買房存在巨大風險,名義產權人與實際權利人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且可能因政策變動、親屬反目等導致權益落空;中介機構應履行覈查義務,對產權瑕疵盡到提示責任。

房屋買賣關乎民生福祉,每一份合同都應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唯有嚴守法律底線,審慎覈查產權,才能防範交易風險,讓“安居夢”真正落地生根。

來源:長春南關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