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爲躲避債務假離婚能嗎?
民法典規定,假離婚逃避債務是不可行的,夫妻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如果是個人債務,個人離婚時將轉移轉移給配偶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財產轉移行爲。夫妻離婚時,將雙方共同的財產無償轉移給一方,造成一方無法清償債務的,可以認定夫妻離婚逃避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爲,屬無效民事行爲的範疇。因爲行爲人的行爲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1、意思表示不真實;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這種民事行爲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爲(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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