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民法 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行政院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修正案,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再婚不能拿贍養費。(示意圖/123RF)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草案放寬離婚要件,包括如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另外也調整贍養費規則,新增再婚或死亡不能拿贍養費等規定。有關子女扶養費部分,將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調整爲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本次修法是爲因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通過法務部「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對離婚法制進行修正。(圖/行政院提供,下同)

法務部說,爲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因此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的適用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爲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另外,還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行規範,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針對贍養費制度方面,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另外,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針對有關子女扶養費部分,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爲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法務部說,本次修正,使我國之離婚制度更臻完善,以維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爲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及「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之意旨。

法務部次長黃世傑說明,贍養費的規定好幾種,民法有一個條文有提到,如果是非基於生活陷於困難,或是就業機會或就業能力減損,不是在這前提下,且不是法院判決,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的贍養費的話,不受這些條文限制。

黃世傑指出,雙方約定的定性,就要視雙方具體約定的條款跟情況做判斷,如果是條文所定的法律贍養費,跟子女的扶養費是分開的、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