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請領門檻高 婦團促修正

立委範雲及數個婦女團體8日呼籲,贍養費應轉變法律性質,「生活陷於困難」要件應刪除,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爲要件,肯認家務照顧勞動價值並彌補婚育損失。(林良齊攝)

依《民法》規定,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應給與相當贍養費,但實務上生活困難卻難以認定,立委範雲及數個婦女團體8日呼籲,贍養費應轉變法律性質,「生活陷於困難」要件應刪除,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爲要件,肯認家務照顧勞動價值並彌補婚育損失。

據衛生福利部2019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指出,全臺灣有38.15%的婦女曾因結婚、生育(懷孕)或其他原因離職。婦團指出,顯見許多女性仍因結婚、生育等原因,暫時或永久離開職場,一旦婚姻面臨挑戰,極高的可能性同時意味着經濟安全遭受衝擊。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陳令瑜表示,行政院會近日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目前仍待立法院審議,修正版本卻讓判決離婚門檻變高,從原本的6個月判刑確定變成要2年以上且未獲得緩刑才能因此離婚,且修正草案未納入贍養費請求,呼籲應一併修正。

婦女展業協會秘書長林香如說,調查顯示婦女進入家庭生活後的工作能力會減損,希望國家能夠重視婦女權益,建議應修正「民法」,使各職業類別退休金的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相同,而不是把家庭照顧視爲理所當然。

範雲與婦女新知、晚晴協會提出的修法草案,將贍養費中「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刪除,改爲「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範雲表示,現行《民法》1057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該法條已有92年沒有修正,早已不符合實際需要。如從2009年至2018間,全國只有21人成功聲請,多數駁回理由都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高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