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子女撫養費除外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劉英秀。圖/呂晏慈攝
行政院會20日通過《民法親屬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赴立院審議。修正草案參考瑞士、德國立法例,明定「乾淨分手」原則,若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其對前配偶的贍養費請求權將消滅,但這與子女的撫養費是分開的。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是爲因應202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
法務部說明,修正草案共有4大重點,首先,針對裁判離婚原因,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另依「破綻主義(婚姻若已破裂則應允許離婚)」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之客觀事實爲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法務部表示,第二,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正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務部表示,第三,有關贍養費制度,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包括: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至於子女的撫養費,法務部次長黃世傑補充,贍養費的規定分爲很多種,若非基於生活困難或就業機會減損等前提,且非法院判決,而是雙方自行約定的贍養費,其實不受這些條文的限制。當然雙方約定的定性就要看具體的條款及情狀來判斷,而法律上所說的贍養費,與子女的撫養費用是分開的,完全是兩回事。
法務部表示,最後,有關子女扶養費,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爲同一順序,以維衡平。此外,修正草案增訂,《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之規定得爲離婚之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使我國之離婚制度更臻完善,以維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爲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及「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