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夫妻「假離婚」爲房產提告 出資夫勝訴保住所有權
▲離異夫妻房產爭奪戰,出資夫勝訴保住房產。(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華男與邱女在「假離婚」後仍共同生活,但感情逐漸疏遠。華男提起訴訟,要求邱女歸還登記在她名下的房產,邱女則辯稱該房產是華男爲她提供的保障。法官審理後認爲,華男提出的借名登記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而邱女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推翻該協議。此外,華男持有購屋的原始權狀,邱女僅持有補發的權狀。最終法官判決邱女須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給華男。全案仍可上訴。
華男主張,2019年8月因公司經營需要,委託仲介購買房產作爲辦公場所。由於他的信用狀況不佳,公司貸款額度有限,因此於同年12月與2017年離婚的邱女簽訂借名登記協議,將房產登記在邱女名下,並透過仲介推薦的銀行辦理貸款。
華男表示,根據協議,購屋款項均由公司支付,邱女無權使用或管理房產,且他持有貸款契約、買賣契約及首次核發的所有權狀。購屋後,每月貸款及水電、瓦斯、保險、稅捐等費用均由公司帳戶支付,因此他纔是房產的真正所有人。2022年9月,邱女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他搬離,他才提起訴訟,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邱女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給他。
邱女則辯稱,她與華男於2006年結婚,原本期待共度一生。婚後華男以處理債務爲由,聲稱若兩人離婚,更容易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申請,因此說服她同意辦理離婚。兩人於2017年8月30日完成離婚登記,但仍繼續共同生活,與離婚前無異。
邱女進一步表示,2019年10月,她考慮到與華男已離婚,個人權益缺乏保障,因此要求華男購買房產贈與她,作爲她的保障。她主張華男購屋是爲了贈與她,並登記在她名下,並非作爲公司辦公用途。
邱女還質疑借名登記協議書的真實性,認爲是華男僞造,並稱購屋是爲了贈與她。她指出,由於兩人共同生活,華男持有房產相關文件或繳費憑證並不奇怪,不能因此推斷房產完全由華男支配或管理。她認爲雙方並未成立借名登記關係,華男的請求無理,要求駁回訴訟。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詢問,爲何購屋後會作爲辦公室使用?邱女迴應稱,兩人生活模式在離婚前後並無變化,購屋是爲了讓她有保障,因爲他們在明德三路同住的房產登記在華男名下,她希望有一間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但並未特別說明房產的用途。
法官認爲,若購屋目的如邱女主張,是華男在離婚後爲她提供的保障,邱女應有權決定房產的使用方式,而非允許華男將其作爲辦公室使用,因此未採信邱女的說法。
法官指出,華男持有2019年購屋時的原始權狀,邱女僅持有2021年補發的權狀。若房產不屬於華男,他爲何能一直持有權狀?此外,華男提供了完整的繳費證明單據,證明相關費用均由他支付。邱女雖稱兩人同住,華男取得單據輕而易舉,但若費用由邱女支付,單據應由她保管,華男爲何能提供如此完整的單據?法官綜合考量後,認定華男爲房產的真正所有人,借名登記給邱女屬實。
邱女辯稱協議書是華男僞造,並指婚後曾應華男要求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將私章交給他使用,協議書可能是華男盜用她的印章簽署。然而,直至辯論結束,邱女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協議書是華男僞造,法官因此未採信她的說法。
法官指出,邱女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推翻雙方存在借名登記契約的認定,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契約。華男提起訴訟,請求邱女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給他,依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