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懷孕?前妻提「否認子女之訴」 前夫怒告侵害配偶權

基隆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在婚姻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在離婚後迅速懷孕生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基隆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在婚姻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在離婚後迅速懷孕生子,憤而提告求償50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無法證明小美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不當行爲,最終判決駁回其訴求。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00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原本家庭生活看似美滿。然而,小美於111年6月間突然提出離婚要求,雙方於同年8月4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小美所有。阿德表示,離婚過程讓他承受巨大壓力,甚至罹患憂鬱症及焦慮症,需長期就醫治療。

離婚後,小美於112年4月28日產下一女,並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主張該女並非阿德親生,而是與另一名男子阿勇(化名)所生。阿德得知後大爲震驚,認爲小美在婚姻期間就已與阿勇發生婚外情,憤而提告求償50萬元,主張兩人侵害其配偶權。

阿德指出,小美的最後一次月經爲111年8月4日,推測受孕日爲離婚當天,質疑兩人早有婚外情。然而,法院委託馬偕醫院進行鑑定,結果顯示小美的受孕窗口期爲111年8月11日至8月24日,即離婚後才受孕。此外,阿勇也否認與小美在離婚前有交往,強調兩人是在離婚後才發生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雖主張小美與阿勇在婚姻期間有不當交往,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兩人有逾越正常社交的行爲。即使小美在離婚當日或離婚後不久與阿勇發生關係,也不足以證明其在婚姻期間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爲。因此,法院認定阿德的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