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戶政通知有個女兒 前夫怒告前妻與現任尪通姦

阿德與小美離婚後竟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多了一個女兒。(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小美(化名)原爲夫妻,兩人於102年結婚,卻在112年8月協議離婚。然而,離婚後阿德竟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得知前妻小美在113年4月產下一女,且孩子的生父竟非自己,而是小美的現任丈夫阿勇(化名)。阿德憤而提告,指控兩人於婚姻存續期間通姦,侵害其配偶權,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小美與阿勇應連帶賠償50萬元。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02年1月15日結婚,婚姻維持近10年,卻在112年7月因感情生變,小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於同年8月2日調解離婚。然而,離婚不到一年,阿德竟在113年4月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得知前妻小美於同年4月7日產下一女。根據民法規定,女兒的受胎期間推定爲婚姻存續期間,阿德因此被推定爲生父。

阿德表示,自111年9月17日起,他與小美已無性行爲,因此女兒不可能是他的親生女兒。經DNA鑑定後,確認女兒的生父爲小美的現任丈夫阿勇。阿德認爲,小美與阿勇在他婚姻存續期間通姦,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面對指控,小美與阿勇辯稱,女兒爲早產兒,實際受胎時間應在離婚後,且民法規定的法定受胎期間與實際受胎期間不同,不能作爲通姦的證據。此外,他們主張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且阿德在離婚時已拋棄婚姻存續期間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無權再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爲,女兒的受胎期間確實涵蓋阿德與小美的婚姻存續期間,且小美與阿勇未能提出證據推翻此推定。此外,法院指出,婚姻中的忠誠義務爲婚姻制度的核心,通姦行爲已嚴重侵害阿德的配偶權,構成侵權行爲。

至於小美與阿勇主張阿德已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認爲,離婚調解筆錄中並未明確提及通姦損害賠償的放棄,因此阿德仍有權請求賠償。最終,法院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判決小美與阿勇應連帶賠償阿德5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