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離婚調解期間妻另結水電工新歡 夫怒告求償逆轉勝訴

王姓女子於調解離婚期間與林姓男子交往、同居,被臺南高分院逆轉判賠李姓男子16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同在臺南從事美髮業的李姓男子與王姓妻子於2023年6月提起離婚訴訟後,王女即帶着兒子返回孃家住;同年9月雙方雖經調解達成離婚共識,但直到2024年1月才正式離婚。不料,李男發現王女從2023年10月起即與林姓水電工交往、同居,竟醋勁大發以侵害配偶權爲由對2人求償100萬元,一審駁回李男的請求,二審卻逆轉判賠16萬元確定。

李男主張,2017年5月與王女結婚後,2024年1月才調解成立正式離婚;但王女卻從2023年10月起即與林男交往,除帶着他們的女兒一起逛夜市,2人還在騎樓親吻,甚至逾越正常男女交往進而同居,讓他內心痛苦萬分,加上外在流言的屈辱,無疑是在他的傷口撒鹽,導致精神名譽受損害,侵害他的配偶權,請求2人連帶賠償100萬元非財產上的損失。

不過,王女卻主張,因長期累積的諸多婚姻問題,無法再與李男共同生活,2023年5月29日提起協議離婚的請求時,因對方反應及情緒十分激動,不敢再與王男同住,於是搬回孃家,並於同年6月提起離婚訴訟。

王女還說,2人於2023年9月經調解達成離婚共識,後續調解僅針對婚後財產的處分與價金分配,經2024年1月出售房屋後,同月即調解離婚成立。由於從2023年9月起在主觀上即認知雙方已經離婚,僅剩分配剩餘財產,因此與林男交往並無侵害配偶權。

林男也強調,完全不知道王女仍是有夫之婦,因此主觀上並無侵害李男配偶權的認知,也不成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認爲,李、王2人於2023年9月即有終止婚姻關係的離婚真意,因此王女與林男於2023年10月起的交往、同居行爲,難以認定侵害李男的配偶權,駁回李男的請求。

李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調閱調解內容記要後強調,2023年9月2人僅就同意離婚及子女監護達成初步共識,尚未達成終止婚姻關係的離婚合意,亦即2人的婚姻關係尚未消滅,仍有互守誠實,以確保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義務,因此王女、林男的交往、同居行爲,自是侵害李男的配偶權。

二審考量李男所受精神上的痛苦程度,以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各種情形,覈定王女、林男應判賠16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