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5年財務造假!越博動力及多名高管或被罰,證監會首次對配合造假方追責

6月27日,退市近一年的越博動力披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證監會稱,越博動力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調查完畢,根據有關規定,擬對越博動力、李佔江、劉恆、徐方偉、於懿、孟濤、鍾孟光、賀靖實施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據微信公衆號“證監會發布”6月27日晚消息,證監會除擬對越博動力及實控人、相關董監高等造假責任人依法嚴懲外,還擬對兩名配合造假主體一併嚴肅追責。據悉,其中一人便是越博動力前任董事長賀靖。

涉嫌虛增業務收入和利潤

據證監會調查,2018年至2022年,越博動力通過虛構新能源汽車動力總成銷售、視覺識別板卡代加工等業務以及退貨不入賬等方式虛增業務收入和利潤,導致上述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2018年至2022年涉嫌虛增收入分別爲4.25億元、2.63億元、1.38億元、9891.41萬元、2168.14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涉嫌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爲1.53億元、3263.18萬元、3620.31萬元、2201.71萬元、-72.06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按絕對值計算)的546.30%、4.00%、92.14%、8.01%、0.30%。

2020年,越博動力將子公司河南暢行智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暢行”)全部股權虛假轉讓至武漢匯創藍天新能源車輛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創藍天”),導致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1900.48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按絕對值計算)的48.37%。

2022年,越博動力按照總額法覈算其以代理人身份開展的新能源車輛銷售收入,導致2022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7981.09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40.14%;虛增營業成本7981.09萬元。

據介紹,李佔江2015年至2022年12月任越博動力董事長、總經理,全面負責越博動力經營管理,並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秘職責,在越博動力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然而,李佔江決策並組織實施越博動力虛構新能源汽車動力總成銷售、視覺識別板卡代加工等業務及虛假轉讓河南暢行等事項;未對越博動力新能源車輛銷售業務收入的核算方法審慎關注。

此外,2021年,越博動力向安慶中安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萬元直接用於償還李佔江股份質押款,佔2021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8.69%。上述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越博動力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2021年,越博動力未及時披露3起重大訴訟,累計合同金額1.26億元,佔2020年經審計淨資產的35.20%;2022年,越博動力未及時披露5起重大訴訟,累計合同金額2.31億元,佔2021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79.70%。

李佔江將越博動力借款用於償還其個人股份質押款,並對上市公司隱瞞該信息;知悉重大訴訟情況,但未提醒公司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首次對配合造假方追責

公開資料顯示,賀靖曾在2022年年底至2024年3月擔任越博動力董事長一職。不過,據《每日經濟新聞》發表的《上市公司聘請的董事長,竟然是“老賴”!任職僅3個月,就“主動請辭”》,賀靖曾被認定爲失信被執行人,但他未如實向上市公司提供個人簡歷,此後便辭去董事長、董事職務。

而據證監會調查,在這段履歷之前的2020年至2021年期間,賀靖在與李佔江接觸中知悉越博動力“衝業績”的意圖,並根據李佔江請求和安排,賀靖提供所控制的公司配合越博動力開展新能源汽車動力總成虛假銷售業務,共配合越博動力虛構業務收入9106.13萬元;同時,賀靖還提供其控制的匯創藍天配合承接越博動力虛假出售的河南暢行。

另外,2019年至2021年期間,證監會提到的另一名配合造假主體於懿在與李佔江接觸中知悉越博動力“做大業務”的意圖,並根據李佔江請求和安排,於懿提供他控制或聯絡的公司配合越博動力開展視覺識別板卡代加工等虛假業務,共配合越博動力虛構業務收入2.7億元。

證監會認爲,於懿、賀靖明知李佔江主導越博動力經營業績造假,仍連續多年配合開展相關虛假業務,與越博動力構成共同違法,其中賀靖存在減輕情節。證監會擬決定,對於懿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對賀靖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證監會發布”提到,第三方主體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實施造假,雙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鏈、“生態圈”,是近年來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新特點,不僅擾亂市場秩序,且嚴重污染市場生態,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證監會一直積極探索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對配合造假方的嚴肅追責,於去年6月聯合公安部、財政部等部委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確立了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體系,明確了嚴厲打擊配合造假、強化對配合造假方追責的工作內容。

在越博動力案中對配合造假方直接處罰,是證監會落實中央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後續證監會還將綜合運用直接立案處罰、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多種方式,全面強化對配合造假方的追責,聯合各方共同塑造良好市場生態。

越博動力及多名責任人被罰

2023年4月,越博動力發佈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同時在2022年年報中對2022年半年度報告按照總額法覈算的新能源車輛銷售業務相關營業收入和成本數據按照淨額法進行了更正調整。

證監會認爲,越博動力的上述行爲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爲;對於越博動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李佔江、劉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徐方偉、孟濤。

其中,李佔江存在組織指使越博動力虛增新能源汽車銷售業務收入和利潤、虛假轉讓資產及隱瞞關聯交易等行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

對此,證監會擬決定,對越博動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李佔江給予警告,並處以1350萬元罰款,其中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500萬元,作爲實控人罰款850萬元;對劉恆、徐方偉、孟濤、鍾孟光等前任董監高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罰款。

同時,證監會認爲,李佔江決策、組織涉案違法行爲,情節較爲嚴重,劉恆參與組織實施涉案違法行爲,情節較爲嚴重,擬決定對李佔江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劉恆採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李佔江、劉恆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監高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監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