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億財務造假被實錘,證監會重罰1.6億

*ST高鴻造假被重錘,證監會開出1.6億元天價罰單,9名涉事董監高領罰。此外,強制退市或已成爲*ST高鴻難以扭轉的結局。

造假細節曝光

8月8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一則罰款高達1.6億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消息,直指上市公司*ST高鴻,上市公司也發佈公告。

根據事先告知書,經監管查明,2015年至2023年*ST高鴻通過參與、組織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198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超7620萬元。

從事先告知的內容來看,*ST高鴻造假情節嚴重,虛假貿易是其造假主要手段,第三方配合是造假成行的關鍵。

其造假手段主要爲虛假貿易。實際上,虛假貿易不只發生在上市公司,而是不少企業收入造假的慣用伎倆。相較於提前確認營收等“左右騰挪式造假”,虛假貿易更爲隱蔽,監管發現難度大。此類造假往往需要第三方配合。*ST高鴻造假即爲如此,由第三方南京慶亞實控人江慶配合。

具體配合手段爲:南京慶亞實控人江慶組織開展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該業務供應商和客戶均由江慶聯繫撮合,業務資金、合同、物流單據流轉形成閉環,無實際貨物流轉。上市公司*ST高鴻參與其中,通過該業務形成大量現金流,營造營業收入頗高的假象。

除了參與第三方人江慶組織的虛假貿易,*ST高鴻還通過其子公司高鴻數據和高鴻恆昌組織開展IT系統等產品虛假貿易業務;通過子公司高鴻數據、高鴻鼎恆、高鴻鼎遠組織開展服務器、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不過,這兩類造假均僅持續兩年,規模也較第三方江慶組織的虛假貿易小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貿易帶來的直接結果是財務造假與信披違規;如果拿着造假的報表募集資金,則會涉及欺詐發行。一旦被定爲欺詐發行,處罰力度則會顯著加大。

*ST高鴻即如此。其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文件中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虛假業務收入和利潤的數據。該定增最終成行並募資12.50億元。受此影響,*ST高鴻的懲處得以加重。

重罰1.6億 或將面臨退市

基於以上查明事實,證監會對*ST高鴻予以重罰。

其中,對*ST高鴻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35億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付景林、時任財務總監丁明鋒等相關當事人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75萬元罰款至750萬元不等罰款。

證監會還擬決定:對付景林、江慶各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丁明鋒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處罰人員除*ST高鴻董監高人員,還包括高鴻股份董事曹秉蛟的配偶江慶。

證監會指出,江慶作爲南京慶亞的實際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對於*ST高鴻而言屬於“空轉”“走單”貿易業務,將導致*ST高鴻業績虛高,仍主動聯繫高鴻科技開展合作,將其納入該貿易業務鏈條,應當受到處罰。證監會擬對江慶給予警告,並處以700萬元罰款。

同時,根據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情況,*ST高鴻將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基於此,*ST高鴻股票將被疊加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仍爲“*ST高鴻”。疊加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股票日漲跌幅限制仍爲5%。

行政處罰不是*ST高鴻嚴重財務造假案件追責的終點。證監會表示,對於可能涉及的犯罪線索,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內控形同虛設 “看門人”職責失守

事實上,*ST高鴻多項違法違規行爲的背後,不僅是“關鍵少數”未能歸位盡責,更暴露出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看門人”職責“缺位”等深層次問題。

資料顯示,*ST高鴻於1998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主營業務包括企業信息化、電信增值和IT銷售。公司原控股股東爲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因推薦的董事候選人未獲當選,根據相關規定,電信研究院不再是*ST高鴻控股股東。自此,*ST高鴻變更爲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狀態。截至目前,公司股權結構仍然分散,第一大股東電信研究院持股比例爲12.86%。

近年來,*ST高鴻身陷連續虧損、訴訟纏身、債務逾期等危機之中。2019年至2024年,公司扣非淨利潤一直處於虧損狀態,6年間累計虧損超過42億元。

因涉及21起重大訴訟,*ST高鴻面臨超過9億元索賠。據公司公告,21起訴訟案件均爲常州實道指控*ST高鴻及其原下屬公司高鴻科技等通過虛假貿易業務,誘騙常州長江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融通資金。

常州實道稱,在上述過程中,*ST高鴻曾向常州公司出具“承諾書”,若高鴻科技未能按時付款,將由*ST高鴻進行清償。常州實道於2022年通過債權轉讓協議獲得相關債權,並向*ST高鴻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但至今未收到任何還款。

令人意外的是,*ST高鴻辯稱,上述“承諾書”非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也未履行公司決議程序並公告。事關鉅額賠償的關鍵證據,*ST高鴻卻稱未經過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形同虛設。

內控失效的同時,*ST高鴻的中介機構也未盡到“看門人”的責任。公司自2015年以來先後接受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深圳旭泰會計師事務所三家會所的年報審計。

截至被立案調查前,審計機構均未發現*ST高鴻的財務造假問題。在2022年年報之前,公司的年報和內控報告審計意見均爲標準無保留意見。此外,在實施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公司經營數據、財務數據也是集體“失守”。

上述21起重大訴訟接連遭披露後,中審亞太對*ST高鴻的2022年、2023年年報也僅是出具“保留意見”。在針對該訴訟事項的非標意見說明中,該機構只提到“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認訴訟事項對公司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對訴訟反映出的業務真實性,及暴露出的財務問題未進一步涉及。

部分內容參考自:21世紀經濟報道、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