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先生留遺囑房子全給妻,三女兒怒告繼母「這原因」贏回房,為何有遺囑也無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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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先生在晚年與大陸籍太太再婚,他希望她能在自己離開後,仍住在他們一起生活的那間房子裡安享晚年。於是,他立下遺囑,寫明「房子由太太單獨繼承」。

沒想到先生過世後,三個女兒完成繼承登記,太太主張:「有遺囑,我就有繼承權。」堅持住在房裡不搬。最後法院判決遺囑雖然有效,但房屋仍須返還給三姊妹,太太還得依地價補償租金。

爲什麼一份充滿愛的遺囑,最後沒能讓她安然終老呢?(新聞請點此,可上訴)

1.再婚家庭,需要更多的智慧與愛

再婚的關係,不只是兩個人的結合,更是兩個家庭的重新交集。現任配偶與前段婚姻的子女,都需要被照顧,也得妥善對待。所以在財富傳承的分配上會比其他家庭更需要智慧與愛才有辦法讓家庭和諧。

2. 大陸籍配偶,又未經許可長期居留,繼承上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

許多人在人生後半場遇見真愛,會特別珍惜想爲對方留下保障,像這位先生,提早立遺囑,就是非常好的開始。他的遺囑也真的有效,只是陸籍配偶如果沒有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依我國法律,不得繼承臺灣不動產。

因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讓這份深情的安排,最終被法律的界線攔在門外。

3.讓愛真正抵達的關鍵:信託+遺囑

如果你是二婚家庭,正面臨房產分配與繼承的兩難,我會建議採用「信託+自書遺囑」的方式,讓愛既能被妥善照顧,也能被安心傳遞。可以先設立信託,約定太太在五十年內可居住、使用這間房子,確保她在人生後半段仍有安身的地方;再以遺囑明定五十年期滿後,房屋所有權歸子女所有。這樣的設計,既保障了再婚配偶的居住權,也讓子女最終繼承房屋,不讓任何一方受傷,讓愛得以被完整安放、順利延續。

在信託或遺囑信託之前,特別是爲了照顧大陸籍的配偶,也要特別確認信託內容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愛一個人,要有勇氣,也要有方法。信託與遺囑,就是愛最柔軟的防護網。- 蘇家宏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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