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身女子病逝未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房產被判歸國家

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公佈一起遺產糾紛案。2022年6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數百萬的遺產,其中包括位於昌平區的一套房屋、銀行存款、撫卹金等。由於趙女士生前未訂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趙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對簿公堂,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最終,昌平法院依據法律判決趙女士名下房屋歸國家所有,其銀行存款、撫卹金根據各當事人幫扶情況由其叔姑舅姨們共同繼承。昌平區民政局作爲第三人蔘加本案訴訟。

獨身女子去世後,遺產繼承產紛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即配偶、子女、父母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本案中的趙女士父母只育有趙女士一名子女,且均先於趙女士去世,其去世時無配偶、子女,因此趙女士無法定繼承人。

趙女士去世後,她的叔叔和姑姑將其舅舅和姨媽告上法庭,要求繼承趙女士遺產。

庭審前,北京昌平法院走訪趙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瞭解到趙女士生前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有困難時,趙女士的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其去醫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本案中,通過證據材料、各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人證言,結合居委會工作人員的陳述,法院認定趙女士的叔叔對趙女士的幫扶較多且持續時間較長,其他親屬對趙女士生活、就醫亦有一定幫扶。

法院根據各當事人對趙女士的幫扶情況酌情確定各當事人分配遺產的數額。在分配給對被繼承人幫扶的人適當遺產後,剩餘財產歸國家所有,並由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最終,昌平法院判決趙女士名下房屋歸國家所有,由昌平區民政局管理;其銀行存款、撫卹金根據各當事人幫扶情況由原被告共同繼承,其中叔叔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

民法典: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另外記者從昌平法院瞭解到,本案後續房屋處置將由昌平區民政局實際操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確立了民政部門在特定情形下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新職能,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關於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配套細則。

法官表示,遺產處理的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還關係到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風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遺產酌給制度以事實扶養爲基礎,賦予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體現了對非法定繼承人因感情親近而產生之照顧行爲的獎勵或補償。

扶養人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需要考慮受扶養人的情況及扶養人的情況,包含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扶養時間的長短、扶養方式,以及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親情關係等。分給扶養人遺產的數額,應以其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相一致爲原則。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時間長、付出多者應該多給。

同時應當明確,當事人主張作爲扶養人蔘與遺產分配,應當區分扶養行爲與情誼行爲。扶養指的是經濟上的資助與生活上的扶助。情誼行爲非參與遺產分配的基礎,盡了一定的扶養義務亦不必然參與被扶養人的遺產分配,只有對被繼承人即被扶養人扶養較多的方可分給適當遺產。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並不侷限於親屬,只要是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扶養的人均有權分得適當的遺產。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情況下,如果此類主體不能繼承任何遺產,有失公平。爲此,法律賦予此類主體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既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能夠充分發揮遺產扶養功能,體現了法律鼓勵贍養老年人及扶助病患等弱勢羣體的行爲,有助於發揚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最後,法官還解釋,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這當中“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死者無法定繼承人,也未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生前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本案中趙女士便屬於此種情形;二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全部放棄受遺贈;三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全部喪失受遺贈權。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僅在遺贈中處理了部分遺產,其餘遺產也構成無人繼承的遺產。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王宇新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