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也有「身心調適假」!教育部預告 每學年可請3天

▲教育部預告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可請3天。(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許敏溶/臺北報導

爲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教育部昨天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並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等規定,每學年教師可請3天身心調適假,但得併入事假計算,而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若超過7天,則應按日扣除薪給,若因此需要課務代理,相關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教育部從去年8月起全面推動高中職學生身心調適假,學生每學期可請3天身心調適假,總統賴清德去年底召開第二次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會議時,也要求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銓敘部日前完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可請3天,納入現行支薪7天事假中,不須檢附證明,機關不可拒絕,也不得影響考績。

教育部在昨天公告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教育部表示,這次修正條文是因應總統政策指示,爲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及初任併兼任行政職務者核給休假規定,對教師權益影響重大,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縮短草案預告期爲7日。

根據教育部修正條文,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給教師三天,得併入「事假」計算,而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若超過7天,則應按日扣除薪給,若因此需要課務代理,相關費用則應由學校支付。

此外,修正條文也將病假期滿後經學校覈準延長的病假稱爲「延長病假」,與現有每學年準給28天病假進行區隔。教育部表示,教師經學校覈準後可請延長病假,期間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