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將有「身心調適假」!教育部修正請假規則 每學年3天
教育部昨天公告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準給三日,學校不得拒絕。(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爲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教育部昨天公告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準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另外,條文也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教育部指出,因應總統政策指示,爲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及初任併兼任行政職務者核給休假規定,對教師權益影響重大,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及法規內容系授予民衆利益,縮短草案預告期爲7日。
此次修法重點增訂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準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爲其他不利處分;同時,將學校覈準延長之病假稱爲延長病假。
斟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表述方式;以及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同時,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