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也適用!115年起育嬰假以「日」請 照顧假以「時」請
▲勞動部長洪申翰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勞動部今(4日)在行政院會報告《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現行勞工在小孩3歲前可以申請2年育嬰留職停薪,未來可在期間內選擇以日爲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請60日,申請期間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另外,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也可改以小時爲單位請假。相關規劃在115年1月1日正式上路,軍公教人員也適用。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本次推動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措施,提供勞工更多職場彈性,讓育嬰留停能以「日」申請,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目標,達到照顧不離職,勞工續留職場,有助留住成熟勞動力。而爲降低小微型企業的成本負擔,勞動部也規劃給予企業獎勵支持,請經濟部協助宣導。
勞動部長洪申翰說明,許多勞工朋友和民間團體長期表達「照顧時間貧窮荒,職場家庭兩頭燒」的困境,育兒育嬰勞工面臨小孩臨時突發的照顧需求,勢必要短暫離開職場照顧小孩,這是勞工的必要需求。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最短不能少於30日,造成勞工面對家庭與職場上時間的困窘,須立即解決,因此修法得以「日」請育嬰留停;讓小孩發生臨時緊急狀況,例如保母突然通知要提早接小孩,也可以「時」請家庭照顧假。
至於軍公教部分,洪申翰說,同樣也適用。他指出,勞動部有邀集相關單位開會,各機關都會配合辦理。有差別的部分,例如由勞動部編列預算處理的獎勵金,是針對受僱勞工的僱主,這部分可能軍公教單位就沒有,但相關彈性放假的規範,軍公教都會配合辦理。
根據勞動部規劃,現行勞工於小孩3歲前,可以申請2年育嬰留職停薪,其中6個月期間政府提供8成薪補貼。未來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可選擇以日爲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請60日,申請期間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
家庭照顧部分,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此假別的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僱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未來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爲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56小時可以因應小孩臨時狀況。如56小時家庭照顧假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亦可以「小時」爲單位向僱主請假,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其全勤獎金。
考量國內企業規模不同,對於員工請假人力的調配能力也有所不同,爲有效執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勞動部對於企業端、有育嬰育兒需求勞工、職場上其他同事等不同面向,思考規劃配套措施,也讓有臨時照顧需求的勞工,在友善職場氛圍下更敢申請,推出的相關配套措施。
勞動部說,考量30人以下企業佔我國企業數逾97%,僱主現有人力不多,育嬰育兒勞工請假照顧小孩,勢必讓企業面臨多負擔行政成本找臨時人力、職代勞工加班費成本或營造友善職場相關措施成本。爲了不要讓僱主無法承擔因而造成更多隱性歧視現象與勞僱關係緊張等狀態,也鼓勵僱主包容勞工「育嬰留停以日請」及「家庭照顧以時請」的照顧彈性需求,由政府給予小、微型企業經濟支持,勞工申請1日育嬰留停發給僱主定額獎勵金1000元。
爲了有助僱主充裕時間安排人力替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勞工,規範勞工應於5日前向僱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突發需求,明確列出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託、停課等情形時,纔可以於1日前(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向僱主提出申請。
事業單位因勞工遇臨時需求無法提前預告,於1日前(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始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面臨難以另聘職代困境時,允許僱主使職代加班能有彈性,但僱主仍必須遵守加班只能做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工作、且應必須避免職代過勞,導致發生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的情形。
勞動部指出,爲了讓新制上路,涉及到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勞工請假規則」、「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及新訂「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僱主實施要點」幾項子法與相關解釋令,本部勞工保險局相關申請書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亦須相應調整,刻正全力積極辦理中。
勞動部最後強調,讓受僱者可以更彈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有助於減少勞工因照顧家庭而離職,達到照顧不離開職場,解決企業缺工。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懶人包。(圖/勞動部提供,點圖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