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爭執持藍波刀猛砍友人23刀 二審仍判12年6月徒刑
口角爭執持藍波刀殺友人23刀 二審仍判處12年6月徒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男子陳世峰與沈姓友人因毒品起衝突,沈將藍波刀刺陳,陳拔出藍波刀後猛力砍擊及刺擊沈的頭部、臉部、頸部、胸部、腹部及四肢等身體部位共23次,致沈左側血胸及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新北地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依殺人罪判處12年6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12年6月徒刑,可上訴。
陳男2023年10月21日1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新路居所內,持藍波刀砍、刺、割傷沈的頭、頸、胸、腹及四肢,共計23刀,造成沈大量出血,當場死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陳構成刑法的殺人罪。
國民法官法庭認爲,陳殺人時所遭受的侵害已過去,下手實施殺害被害人時,未受不法之侵害,沒有刑法第23條本文所定正當防衛之情形,亦無同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免其刑之適用;警方抵達現場時,已鎖定陳男涉案,他沒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新北地院合議庭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理後,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情狀,兼衡同條被告個人事由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最後評議決定陳男應該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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