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獄3天...臺南男砍友9刀致死 二審仍判11年

▲陳姓男子出獄僅3天持刀砍友9刀,國民法庭依殺人未遂罪判刑11年、刑滿後再監護5年,陳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仁德2024年2月2日發生陳男刑滿出獄暫住賈姓友人家,疑因遭賈男辱罵懷恨在心,凌晨持菜刀猛砍賈男頭部後方至少9刀造成重傷,賈男事後拒絕就醫,直至同月20日被房客發現死亡,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1年,刑滿後再監護5年,陳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1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臺南地院國民法庭2025年6月判決指出,陳男因公共危險案服刑6月,2024年1月30日甫出獄,僅隔3日即持刀行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屬累犯。雖然被害人最終死亡,但因中間存在拒絕就醫等因果關係,法院僅認定陳男犯殺人未遂罪。

合議庭審酌,陳男有多次暴力前科、手段殘暴、事後湮滅證據並企圖脫罪、長期吸食強力膠導致行爲失控,且對恩人恩將仇報,對被害人家屬也未道歉或賠償。量刑鑑定報告並指出,他有高度再犯可能,惟也考量他有認知障礙、領有身障手冊,成長過程孤苦遭受家暴與霸凌,並於到案後認罪悔悟。醫師評估其認知障礙具治癒可能,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於刑滿後監護5年。

陳男不服量刑過重,向二審提上訴,並認爲精神狀態已經穩定,一審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監護5年,期間過長,且應以「刑前監護處分」爲適當。

臺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爲綜合考量與被告的犯行相當,量刑並無過重;另所謂有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監護之必要,通常係指精神疾病症狀太過明顯,無法正常服刑之狀況,本案被告雖罹患強力膠使用障礙症及強力膠導致的認知障礙症2種疾病混合症狀,但自2024年3月5日羈押至今,已有相當時間隔絕強力膠物質使用,其病情已獲得相當之控制,而無快速、明顯之惡化,難認有必須緊急、儘速接受治療之必要,參酌鑑定醫師於原審審理中也證稱:被告經評估後並無在監所裡面搗亂或沒有辦法遵從監所體系管理的情形,而且若監護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被告一旦結束監護處分入監服刑,恐因在監執行期間未能接受完整而規律的治療,致被告期滿欲復歸社會時,又會因精神狀態漸趨不穩,而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一審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執行監護處分,亦無不當,陳男上訴應駁回。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