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應曉薇交保禁「接觸」對象 北院指定2類人

▲柯文哲涉犯京華城等案今(15日)晚再獲臺北地院准許交保。(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柯文哲、應曉薇涉犯京華城案被高院撤銷交保,發回臺北地院更裁,15日晚間仍獲北院合議庭准許交保,除維持前次各7000萬元與3000萬元保證金,均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以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措施,針對交保期間禁止接觸對象,也明確界定爲僅限同案被告及「尚未詰問」證人,但對於已作證或起訴清單所列證人,仍不得有「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爲,否則可視爲有串證行爲的新事證。本裁定可抗告。

北院合議庭5日准許柯文哲、應曉薇交保,北檢抗告理由之一,是後續仍有政治獻金案的重要證人待詰問,「不論(京華城案)貪污罪或(政治獻金案)公益侵佔罪,在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柯文哲8日交保獲釋,就接觸本案證人陳智菡、陳宥丞,違反交保「不得與證人有任何接觸之行爲」的附加條件。

柯文哲的辯護律師團在9月11日審理庭中,向審判長道歉稱柯交保受羣衆簇擁、「被動」與檢方所稱的2位證人同車或同臺、非故意爲之,並建請合議庭明確界定交保禁止接觸的對象範圍,若如檢方主張起訴清單所列200多位證人都須禁止,柯將陷入孤立狀態。

▲北院今(15)日重開柯文哲羈押庭,合議庭維持原交保裁定,柯文哲晚間離開地院,與支持者握手,但沒受訪。(圖/記者李毓康攝)

高院12日發回更裁理由,也認爲北院交保條件禁止「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對象,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爲宜之必要」。

針對禁止範圍,北院合議庭審判長15日晚間宣示維持交保的裁定時,特別解說柯文哲、應曉薇交保期間,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爲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爲。

至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證人,柯文哲與應曉薇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爲,少了「接觸」,以兼顧《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日常自在行爲,避免造成過度限制。

▲應曉薇今(15日)晚獲臺北地院合議庭再度准許交保,與女兒牽手離開。(圖/攝影中心)

據悉,本案審理中,從今年5月6日至今,已作證的證人達30人,北院合議庭15日晚間更裁雖沒提到已作證證人是否也禁止「接觸」,但這些證人同樣列於起訴清單,應可比照辦理,所以檢方抗告所稱的陳智菡、陳宥丞,在審理中至今沒列爲將傳喚的證人,與柯文哲就可日常「接觸」。

審判長並當庭口頭諭知補充,若柯文哲、應曉薇交保期間,對起訴清單所列證人有「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舉動,同樣可視爲有串證行爲的新事證。

北院合議庭15日傳喚柯文哲、應曉薇於上午10點重新開庭調查,中午12點03分結束庭訊,評議至晚間6點30分宣示裁定結果,維持柯、應各交保7000萬元、3000萬元,仍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維持佩戴電子腳鐶與持用個案手機每晚定時自拍上傳報到等防逃措施,柯、應開庭時,沒拆除先前交保已佩戴的電子腳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