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應曉薇交保撤銷 高院指北院裁定理由「前後矛盾」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圖中)出庭應訊。(中時資料照,鄧博仁攝)
涉及京華城案的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分獲7000萬、3000萬元交保後,臺北地檢署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由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陳昭筠、受命法官黎惠萍組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方法院。
高院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劃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佔、背信等罪嫌?
合議庭指出,原審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爲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合議庭表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爲」,然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爲宜之必要。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本院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併發回原審法院另爲適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