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不是我!女車主喊冤救車牌 法官冷回:剩1個月不急
酒駕的不是我!女車主喊冤救車牌,法官冷回:「剩1個月不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因愛車被難行友人阿國(化名)酒駕上路,遭到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吊扣牌照24個月。小萱對此不服,主張自己並非酒駕駕駛人,並且監理所未能舉證她「明知而不阻止」,認爲處分違法,因此向法院提出暫緩執行聲請。
判決書指出,阿國因爲酒後駕駛,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監理所依規定追究車主小萱責任,認定她違反同條例第35條第9項「明知而不禁止」的規定,於2023年9月26日作成裁處書,吊扣車牌24個月,並要求於同年10月26日前繳送牌照。
小萱不服,強調車輛並非由她酒駕,且監理所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她「知情卻縱容」,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她認爲,若等到訴訟結果出爐,車牌已吊滿兩年,等同「先受刑罰再審判」,救濟形同空轉。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吊扣處分早已於2023年10月26日執行,已經過去1年10個月,僅剩1個月10天即將期滿。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必須符合「將發生難於回覆之損害」與「有急迫情事」兩大要件,但本案並未成立:
一、執行期間所受不便可金錢補償:法院指出,雖然吊扣牌照可能造成生活與工作上的不便,但此種損害在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彌補。
二、剩餘期限過短無急迫性:牌照已執行近2年,僅剩約一個月便結束,聲請「停止執行」已無實質急迫必要。
法官審酌後認爲,牌照早在2023年10月26日就已被吊扣,執行期至2025年10月25日止,如今距離期滿僅剩一個多月,並不符合「急迫情事」與「難於回覆之損害」要件,因此駁回小萱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