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狂飆超速63公里扣牌6月 「不是我開的」車主喊冤沒用
友狂飆超速63公里扣牌6月,「不是我開的」車主喊冤沒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名下自用小客貨車,借給男性友人阿國(化名)駕駛時,竟在限速70公里的臺31線,狂飆到時速133公里,超速達63公里,遭警方以非固定式雷達測速儀取締。雖然小萱強調自己不是駕駛人,且沒有故意或過失,不該受罰,但監理所依規定裁處吊扣車牌6個月。
判決書指出,去(2024)年初某日上午10時許,阿國駕駛小萱名下小客貨車,行經桃園市楊梅區臺31線24.8公里處,測速儀器顯示車速高達133公里,遠遠超過當地最高速限70公里,構成「超速逾60公里」重大違規。警方依規舉發後,將案件移送監理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裁罰吊扣車牌6個月。
小萱接獲處分後不服,先是向監理所陳述意見,後來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並非違規駕駛人,怎能因友人飆車就受連坐處罰?小萱在訴訟中表示,車輛是借給阿國使用,違規行爲與她本人毫無關聯,她既沒有駕駛,更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應被吊扣牌照。她強調,自己已經受到不小影響,希望法院能撤銷原處分。
不過,監理所指出,該路段距違規地點213公尺前就設有「測速照相警告」標誌,標誌清晰可見,舉發程序合法。依規定,只要車輛超速逾60公里,除了駕駛人受罰,車主也必須連帶受處分,並不要求兩者必須是同一人。換言之,即使車是借人開,車主仍須負起篩選與管理責任。
法官審理後指出,《處罰條例》第43條設有「並罰規定」,當駕駛人有重大違規行爲,車主也要受處分。立法目的就在於避免車主放任他人濫用車輛,危及公共安全。雖然《行政罰法》原則上要求有故意或過失才能處罰,但條例第85條第3項明定「推定」車主具有過失,除非能證明已善盡篩選與管理責任,否則難以免責。
法官認爲,小萱在借車時,未盡到確保使用者合法駕駛與安全行爲的注意義務,沒有證據顯示她已經善盡管理責任,應視爲有過失。既然車輛確實涉及重大超速,她仍需承擔吊扣牌照6個月的處分。因此,駁回小萱的訴訟,維持監理所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