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9公里!租賃車牌遭吊扣6月 業者喊冤「影響生計」
臺中一間小客車租賃公司名下車輛因在國道五號狂飆139公里(該路段限速90公里),超速達49公里,遭裁決吊扣牌照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間小客車租賃公司名下車輛因在國道五號狂飆139公里(該路段限速90公里),超速達49公里,遭裁決吊扣牌照6個月。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車輛是「靠行車」,實際車主靠行營生,若吊扣牌照將導致「生活困苦、無力繳納車貸」。不過法官毫不留情打臉,認定租賃公司未盡監督責任,判決駁回訴求。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8月24日下午,租賃公司名下的一輛租賃小客車,行經國道5號北向35.2公里處時,被國道警察測得時速高達139公里,超過該路段90公里速限達49公里,屬於「嚴重超速」。警方依規定舉發後,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租賃公司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該車實際上是張姓車主「靠行」掛名,事發時出租給陳姓民衆使用。業者強調,雖然違規駕駛願意繳納罰鍰,但張姓車主全靠這輛車營生,若牌照遭吊扣,「將導致生活困苦、無力繳納車貸甚至信用破產」。
業者更解釋,當時超速是因爲「車上小朋友暈車嘔吐」,駕駛爲趕往休息站處理纔不慎超速,並非故意違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直接打臉業者說法。法官指出,車輛所有人對使用人負有監督義務,不能僅靠「一紙契約」就推卸責任。判決書嚴詞批評:「若車輛所有人得僅以契約約定內容,作爲已儘管理注意義務之證明,相對於一般汽車所有人,顯然有失公平。」
法官更強調,所謂「小朋友暈車」的說法,根本不能成爲嚴重超速的合理藉口,「否則豈非使車內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陷於更大之危險境地?」,因此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係爭車輛牌照6個月,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