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犯背信罪為公訴罪 律師:建議李俊俋認罪可減刑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昨天被爆動用公務車輛接送愛犬去寵物美容沙龍,律師黃睦涵指出,公務員犯背信罪依法要加重其刑,且今天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已經向臺北地檢署告發,檢方責無旁貸,勢必要偵辦;黃睦涵建議,李俊俋前往北檢認罪的話,將來有機會減刑。

國民黨北市議員張斯綱昨秀出民衆爆料照片,批李俊俋的公務車不僅護送愛犬做美容,還要幫拿外送餐點,儼然把公務車當Uber Eats;曾任新北、士林、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表示,過去臺南地院有類似判例,臺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前主任委員汪志敏公車私用,判處罰金20萬元。

黃睦涵說明,公務員侵佔公務車的油料,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還需要更多客觀事實來認定;但李俊俋公車私用,依照過去的判決,構成公務員背信罪,除了要依法加重其刑,若判決有期徒刑,還不能易科罰金。

黃睦涵表示,臺南地院將汪志敏判處罰金的原因就是,公務員犯背信罪除了入監服刑,就只能易服社會勞役;北檢在接到林國春告發李俊俋後,必然要分案偵辦,李已來不及自首,建議李俊俋可儘快前往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展現悔意,將來法院有機會減輕其刑,或許也有機會判處罰金。

依據臺南地院判決書指出,汪志敏於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臺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是依地方制度法由當時連任市長的賴清德所任用,爲一級單位主管並綜理該委員會所有事務,屬於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汪的任期一直至2019年8月8日,當時市長已是黃偉哲。

然而,汪志敏明知任職期間未經市長批准在職進修博士班,卻自2018年3月6日起,指示邱姓司機駕駛首長專車至臺南市府或臺南火車站接他,再送到長榮大學上課;汪志敏下課後,司機再送他回臺南市府上班,時間一直到2019年6月13日止,共計14次。

此外,自2018年3月5日起,汪志敏明知相關婚宴、壽宴、私人餐敘等行程,均屬個人私領域活動,與其主任委員職務無涉,卻指示司機載他自市府或嘉義市住處出發,前往赴宴;司機在現場等候,結束時載汪返回嘉義市住處後,再將首長專車開回臺南市府。

汪志敏違反市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等規定公車私用,合計支出油料及國道高速公路ETC扣款費用10703元,均由市府編列油費預算支應,致生損害公庫財產,扣除司機自行駕車往返支出4590元,汪志敏以此方式獲得不法利益總計6113元。

法院審理時,汪志敏承認犯行,法院說明,汪身爲民委會主委,當知潔身自愛,維護公務員職務廉潔,竟爲一己之私利,違規將公務車挪作私人目的使用,獲得免費使用車輛及油料不法利益,致生損害公庫財產;其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依法加重其刑。

法院指出,汪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違反規定將首長專車作私人使用,是以單一背信決意,於任職期間反覆實施;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爲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爲包括一行爲予以評價,較爲合理,應屬接續犯,僅以一罪論處。

法院審酌,念汪志敏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佳,其違規使用公務車致生公庫財產受損金額不高,另其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兼衡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罰金20萬元,所獲取不當利益合計6113元,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被爆動用公務車輛接送愛犬,他的司機與監察院人員本月21日先到餐廳拿餐點送回李的宿舍,再接李下班,有濫用公務車之虞(圖)。圖/張斯綱研究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