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觀舒律師:逃避追繳欠稅罪犯罪數額的認定

何觀舒律師:逃避追繳欠稅罪犯罪數額的認定

何觀舒: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樑某於2019年1月在甲縣租賃他人廠房成立個體工商戶甲縣A加工廠,從事砂石收購、加工、出售等業務,2021年底停止經營,期間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

2021年10月,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樑某經營甲縣A加工廠期間涉稅問題進行檢查,發現甲縣A加工廠財務管理混亂,欠繳應納稅款共計4064186.13元。

2022年2月22日,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向甲縣A加工廠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15日內補繳上述稅款,樑某到期未繳納。2022年3月14日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該加工廠於2022年3月18日前繳納上述拖欠稅款,樑某仍未繳納。

樑某爲逃避稅務機關追繳上述欠稅,於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將甲縣A加工廠對公賬戶收入的資金分8次向其子樑某甲,轉款金額2萬至100萬元不等,共計轉賬3720900元;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間,樑某通過個人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以每次0.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向樑某甲轉款28次共計2827218.7元,通過個人乙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戶以5萬元每次的金額,向樑某甲分30次轉款共計150萬元;致使某市稅務局無法追繳相應稅款,對國家財政稅收造成重大損失。

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樑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

案發後樑某補繳稅款共計246萬元,2025年4月15日樑某與國家稅務總局甲縣稅務局某稅務分局就欠繳稅費及滯納金達成清繳欠稅協議。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樑某在稅務局下達補繳稅款的通知後,轉移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逃避追繳欠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樑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三、辯護意見

被告人樑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積極籌集繳納稅款,請法院從輕處罰。

辯護人謝某某、謝某甲提出的辯護意見是:

(1)被告人樑某的加工廠資不抵債,不具備繳稅能力,將涉案資金用於償還加工廠經營成本的行爲,不屬於危害稅收徵管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的轉移財產逃避稅務機關追繳的情形;

(2)樑某的轉賬行爲客觀上和主觀上都是爲了償還外債,並非想要逃避繳納稅款,不符合逃避繳納欠稅罪的構成要件;

(3)稅務機關未充分採取措施追繳欠稅,以致認定被告人涉嫌犯罪金額不正確,認定刑法第203條規定的犯罪金額應當以稅務機關傾盡追繳手段後無法追繳金額爲準,而不能以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繳納稅款406萬元代替刑法第203條的犯罪金額。

(4)假設被告人樑某成立逃避追繳欠稅罪,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想盡辦法籌集資金繳納欠稅,且年滿六十歲,患有疾病,身體狀況不好,請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爲,被告人樑某欠繳應納稅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補繳稅款通知後,將對公賬戶及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到他人賬戶,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406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樑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樑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樑某的行爲不符合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構成要件,認定犯罪金額不正確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實,樑某作爲加工廠實際控制人,負有納稅義務,在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理,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事項通知書》後,未繳納稅款;樑某因害怕稅務機關凍結或者查封加工廠對公賬戶和個人賬戶裡面資金,無法開支其他事情,將對公賬戶和個人賬戶裡的資金轉給兒子樑某甲,大部分資金用於其他支出,未優先繳納稅款,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正常行政執法追繳稅款;被告人樑某主觀上具有逃避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轉移隱匿資金的行爲,導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所欠稅款,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中的“數額”,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的數額,本案稅務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理決定,確定的“應納稅款”數額,根據在案證據,該“應納稅款”數額符合實際情況,被告人未提供證據推翻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繳稅款數額,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樑某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樑某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樑某犯逃避追繳欠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

五、稅與罰評析

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需要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後果,而且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於逃稅罪,是非常低的。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定罪刑標準:一是數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是數額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那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數額應如何確定呢?

該案法院在裁判說理時提到:“逃避追繳欠稅罪中的‘數額’,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的數額”。但是,這個數額是否就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的數額呢?筆者並不這樣認爲。

逃避追繳欠稅罪案件當中,會涉及到三個數額:一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數額;二是納稅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數額;三是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那麼,這三個數額,哪個是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數額呢?以下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甲公司欠繳稅款100萬元,爲了逃避繳納欠稅,甲公司通過銷售收入不入公賬的方式隱匿財產95萬元,稅務機關通過採取相應的措施,最終還有9萬元稅款無法追回。

要知道,逃避追繳欠稅,需要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結果,纔會以逃避追繳欠稅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例子當中,甲公司雖然欠稅100萬元,並隱匿財產95萬元,但是隻有稅務機關只有9萬元的稅款無法追繳。因此,甲公司的犯罪數額僅爲9萬元,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次。

因此,逃避追繳欠稅罪案件,應以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欠繳稅款金額認定爲犯罪數額,並根據數額的多少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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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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