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立案前補繳稅款的虛開稅額認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立案前補繳稅款的虛開稅額認定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有不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 是由稅務機關移送給公安機關,而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之前,涉案單位可能已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及的稅款進行了補繳。

那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刑事立案之前就補繳的稅款能否在涉案稅額當中予以扣除呢?對於這個問題,實務當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有觀點認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應當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稅額損失的金額作爲犯罪金額進行評價,對於已經在立案前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的,未造成國家稅款的實際損失,應當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例如:

1.1.案例一: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1.3.裁判理由: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三家公司作爲售票方向購票方虛開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抵扣稅款 ,應當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減,以及部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在立案前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實際損失,應當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減的辯護意見,經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保護的法益爲國家稅收管理制度,應當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稅額損失的金額作爲犯罪金額進行評價,對於向購票方虛開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抵扣稅款的稅額和已經在立案前進行了進行稅額轉出的稅額,應當予以覈減。辯護人上述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採納。

2.1.案例二:王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惟認爲對案發前申請進項稅額轉出並已補繳的增值稅的稅額應予扣減的辯護意見,經查,國家稅務總局西鹹新區甲稅務局出具的核查說明,案發前,A公司進項稅額轉出789764.57元、B公司進項稅轉出724630.93元,並補繳增值稅款724176.72元,系未實際抵扣,均未造成國家稅款的實際損失,應當對其予以扣減。故對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3.1.案例三:楊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審理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理由:但對二被告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爲4299871.55元,犯罪數額巨大的指控,經查,被告人楊某某已於公安機關立案前退繳稅款384396.45元;上海、大連開票公司確定爲走逃企業,且所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前,已退繳稅款1802269.80元,共計退繳稅款2186666.25元,應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減,本院確定二被告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數額爲2113152.3元。

但是,相反地觀點認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部門認定後抵扣稅款,即已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事後補繳稅款的行爲是犯罪行爲終了之後挽回國家稅款損失的補救行爲,可以在量刑上從輕考慮,但不影響涉案稅額的認定,不應予以扣除。例如:

4.1.案例四:的江蘇B塑業有限公司、姜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審理法院: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辯護人提出,被告單位在立案前已補繳了涉案的部分稅款,該部分不應再納入犯罪金額。經查,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其與開票企業無真實交易,仍讓他人爲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所虛開的發票均經國稅部門認證後抵扣了稅款,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事後相關企業補繳稅款僅是犯罪行爲實施終了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爲,但不影響對被告單位犯罪金額的認定。被告單位及二被告人均應對本案中虛開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承擔刑事責任。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不予採納。

5.1.案例五: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審理法院: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

5.3.裁判理由:關於本案的犯罪數額,辯護人提出立案之前補繳的稅款不應計入犯罪金額,經查,本案虛開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被受票單位抵扣稅款,客觀上已經實際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犯罪已經既遂,其後的補繳稅款行爲屬於退贓行爲,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及犯罪數額的認定,對辯護人此節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雖然對於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之前補繳的稅款能否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存在爭議。但是,辯護律師在辦理具有此種情形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過程中,也應提出予以扣除相應稅額的辯護觀點,積極爭取扣除相應的稅額,降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以達到罪輕辯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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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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