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激活了的逃避追繳欠稅罪,欠稅後切勿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被激活了的逃避追繳欠稅罪,欠稅後切勿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何觀舒: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近日,稅務部門曝光了4起逃避追繳欠稅案件,涉及台州天台、大連普蘭店、眉山仁壽和資陽樂至等地,其中,有3起是房地產開發公司。

4家單位在欠稅的情況下,通過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被以逃避追繳欠稅罪立案偵查或者判處刑罰。

這4家單位逃避追繳欠稅的方式是:

1.多次無正當理由向其兩家控股股東劃轉大額資金等情形;在稅務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追繳欠稅期間,以拒接稅務人員聯繫電話、搬遷辦公場所至外地等手段逃避繳納欠繳稅款。

2.通過新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不向稅務部門備案的方式,收取大額購房款項,隱匿收入並挪作他用。

3.通過轉移公賬及實際控制人私人賬戶資金等方式隱匿財產。

4.通過少計房產租金收入的手段,隱匿財產。

長久以來,逃避追繳欠稅罪就像一個沉睡的罪名,實務當中比較少見,裁判案例也比較少,因此,很多人對這個罪名也就比較陌生了。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行爲。

相較於逃稅罪等其他涉稅犯罪而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入罪標準是比較低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就構成犯罪,十萬元以上就要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而且還要並處少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在司法解釋施行前,沒有明確規定逃避追繳欠稅罪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手段的具體情形是怎樣的,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的具體情形:(1)放棄到期債權的;(2)無償轉讓財產的;(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4)隱匿財產的;(5)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6)以其他手段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

《解釋》不僅列舉逃避追繳欠稅罪的表現形式,還規定兜底條款,在明確了逃避追繳欠稅罪犯罪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的同時,也激活了這一罪名的適用,使得那些存在欠稅的企業的刑事風險增加。特別是欠稅後走逃(失聯)的企業,即《解釋》第六條第(五)項“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情形。而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標準:一是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覈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二是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上述4家單位中,第一個方式“以拒接稅務人員聯繫電話、搬遷辦公場所至外地”,就存在走逃(失聯)的情況。

此外,根據《欠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稅務機關每個季度都會將欠稅的企業或者單位的欠稅情況公告一次,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則是每半年公告一次。

筆者也曾多次在稅務部門的官網上看到這些欠稅公告,並瞭解了欠稅公告所公佈的企業欠稅情況。其中,欠稅的企業大多數爲房地產開發、置業等公司,欠繳的稅款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多個稅種,欠稅的金額大則幾億元,甚至十幾億元、幾十億元。

因此,欠稅企業應該要注意欠稅的刑事風險,欠稅就欠稅,不要想着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因爲單單是欠稅,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欠稅的前提下,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則會觸犯逃避追繳欠稅罪,而且本罪的量刑標準極低,數額超過10萬元的,最低也在面臨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並且還要面臨少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所以,欠稅的情況下,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結果往往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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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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