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校車司機對女學生伸狼爪!摸腰襲胸「假和解」下場曝

▲桃園市某高中校車司機去年4月間趁載送學生上學途中,竟對觸摸女學生胸部、腰部。(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校車司機去年4月間趁載送學生上學途中,竟對女學生伸狼爪觸摸其頭部、腰部與胸部等數性騷擾得逞,女學生飽受驚嚇後向學校教官報告,再由教官協助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校車司機坦承犯行也同意賠償,但事後卻未依約賠償,法官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9歲男子擔任某高中校車駕駛,負責載送學生上下學,去年4月24日清晨6時許,載送學生上學途中,其中18歲女學生上車時,司機卻趁女學生無法抗拒之際,徒手觸摸其手部、腰部、頭部、胸部,對其性騷擾得逞,女學生當下被司機這番動作嚇傻,進入學校後向教官報告受辱經過,教官再向八德警分局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復訊時,校車司機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被告男子於警詢、檢方偵查時均坦承犯行不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檢警提供監視器錄影光碟、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佐證,足認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未能控制私慾,利用駕駛校車機會,於開車途中性騷擾年僅18歲之告訴人女子,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使女學生身心受創,更漠視其他搭乘校車學生之安全,且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未能依約履行調解條件,誠信確有可議之處,告訴人於院方審理時請求依法判決,希望被告就自己行爲負起責任之意見,法官衡量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未能獲得告訴人諒解,且被告所犯嚴重性不宜輕忽,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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