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裝甲兵搭訕17歲少女!火車上伸狼爪摸屁股 下場曝光
一名23歲現役軍人在臺鐵區間車上對17歲少女性騷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23歲現役軍人阿宏(化名),今年元旦晚間在臺鐵區間車上對17歲少女小美(化名)性騷擾,他趁對方來不及反抗觸摸腰部、臀部及大腿,造成精神傷害。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阿宏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23歲男子阿宏在臺中新社陸軍裝甲第586旅服役,2025年1月1日元旦晚間7時許,搭乘臺鐵3218號車次區間車,正當火車停靠在臺中市太原車站時,他遇到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美與他上同一班車,竟上前靠近攀談,詢問「有沒有男友?」接着又坐在小美座位旁,趁着對方來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腰部、臀部、左大腿及左手背,以此方式性騷擾得逞。
阿宏所爲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觸摸胸部之身體隱私處罪嫌。檢方表示,審酌阿宏身爲現役軍人,本當以保家衛民爲己任,卻於休假時不思尊重他人身體隱私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告訴人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犯後至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考量阿宏坦承犯行、年僅23歲、犯後態度尚可等情,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臺中地院審理,阿宏始終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但其行爲已造成小美精神上恐懼,小美不願再看到阿宏而無和解意願;兼衡阿宏犯罪動機、手段、所觸摸身體部位、性騷擾時間長短,暨其無犯罪前科、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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