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誣告罪改判6月 林志潔:三審遭駁回就需入監服刑

新竹市長高虹安挺過大罷免壓力測試,聲勢大漲,誣告案今二審從一審原判10月改判6月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挺過大罷免壓力測試,聲勢大漲,誣告案今二審從一審原判10月改判6月徒刑。曾代表民進黨參選立委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上訴後若三審認爲原判決沒有適用法律的違法,駁回上訴,判決即定讞,高虹安除有特殊原因無法入獄,就必須入監服刑。

林志潔分析,本案爲翁達瑞指出高虹安在任職資策會時有負責撰寫研究報告,與也有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發佈期刊論文,但這些刊登的期刊論文,以及資策會所屬的研究報告,都被高虹安以大篇幅、完整的複製貼上到自己的博士論文中,而且沒有說明這些部份的出處。

林志潔表示,翁達瑞指出此事,反遭高虹安提告誹謗,後獲得誹謗罪不起訴處分,因此翁達瑞反告高虹安誣告。

林志潔說,臺北地院一審,認爲高虹安確實大量抄襲研究報告和與他人合著的期刊論文,翁老師並無誹謗問題,且高在事發後修改論文內容,顯見明知自己抄襲,還告別人誹謗,是以司法當做使批評者噤聲的工具,犯後又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顯有誣告故意,判高有罪有期徒刑10個月。今天二審維持原判,刑期調整爲6個月。

林志潔表示,根據刑法規定,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纔可易科罰金,然而誣告罪是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高虹安誣告案件,不符合易科罰金條件。此外,若要判緩刑 先決條件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者」,高虹安助理費案遭判刑在先,也不符合緩刑條件。

林志潔強調,至於有學者說高虹安是「自我抄襲」,不算抄襲是誤會了本案,她身爲教育部學位授予爭議審議委員,本案狀況並非自我抄襲,而是抄襲資策會的報告,本案的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劃-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劃(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林志潔說,該案抄襲了和其他研究者合著的報告、論文。高虹安在博士論文中大幅複製這些期刊文章報告,沒有註明出處,且事件爆發後還暗自調整論文內容,明顯是有錯在先,卻以提告方式恐嚇他人,濫用司法資源。

林志傑也提醒,最近常常見到政治人物不願誠實迴應社會大衆疑義,濫用提告方式來恫嚇吹哨者或檢舉人,高虹安市長的一二審有罪判決,足以爲警惕。

曾代表民進黨參選立委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上訴後若三審認爲原判決沒有適用法律的違法,駁回上訴,判決即定讞,高虹安除有特殊原因無法入獄,就必須入監服刑。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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