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離婚後人間蒸發 老來伸手要錢!法官冷回:沒這個權力
父離婚後人間蒸發,老來卻伸手要錢!法官冷回:「沒這個權力」,依法免除孩子的扶養責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他是孩子的父親,卻在孩子最需要關懷的歲月裡,選擇轉身離開。多年後,老父年邁失業,靠微薄收入度日,竟向已經成年的孩子提告,要求每月給他5000元扶養費。法官認定,這位父親在孩子年幼時「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依法免除孩子的扶養責任。
判決書揭露,男子阿國(化名)與前妻在孩子僅1歲時離婚,孩子由母親養育長大。阿國離家後,未再探視、未提供扶養費,也未打過一通關心電話。多年過去,阿國年邁無業,原以開計程車爲生,如今因健康與年齡因素無法再工作,便向孩子提出聲請每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
孩子得知消息,既錯愕又憤怒,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孩子表示,從懂事以來父親就沒出現過,沒出錢、沒出力,現在卻要養他?實在太不公平。
法官考量,孩子與母親多年共同生活,所有教育、生活開銷皆由母親一肩扛起。法官調閱稅務資料發現,阿國名下僅有一輛老舊自用車,財產總額爲零,確實無力維生,理論上孩子確爲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
但《民法》第1118條之1該條明定,若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子女的扶養責任。而阿國與孩子在調解程序中,也不爭執「阿國從未扶養、未探視、未給生活費」等事實。
法官審酌,雖然親子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但「親情不能只講權利、不講責任」。父母在子女幼時未盡撫養義務者,不能在自己老後再以血緣爲由索求扶養。日前依法宣判,駁回阿國扶養費之聲請,並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