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棄養竟伸手討錢 一開口就要每月1萬!法官霸氣駁回

父親棄養竟伸手討錢,一開口就要每月1萬!法官霸氣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身心障礙無法工作,生活困苦,向法院聲請要他的孩子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但孩子控訴,父親年輕時沉迷毒品、屢屢入獄,離婚後從未照顧過他,甚至連生活費都沒出過一毛錢。他如今已長大成家,卻被迫面對昔日「棄養」他的父親,因此請求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阿國因身心障礙無法謀生,且無任何財產,每月生活費低於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他主張孩子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應負扶養責任,並聲請自裁定確定起,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

但孩子反擊表示,父親阿國從他八個月大起就未再出現,兩歲時父母離婚,父親因吸毒入監、從未探視或照料。成長期間全靠母親孃家及阿姨撫養,父親既未出錢、也未出力,更沒有情感聯繫,根本不是一個適任的父親。

孩子的阿姨出庭作證,他從高中時就看着姐姐一個人帶小孩,阿國那時就因吸毒進監獄,從沒回來過。孩子唸書、吃飯、穿衣,都是她們家出錢照顧的,阿國連孩子的樣子都不記得了。

法官考量,阿國名下確無財產,近年亦無所得,但他長期入監,確未盡父親應有之扶養責任。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父母)曾對負扶養義務人(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子女之扶養責任。

法官審酌,阿國在孩子成長最需要照顧時期,完全缺席,也未提供任何經濟或情感支持;如今卻要求孩子反過來扶養,實屬「強人所難」。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父親阿國的扶養義務,並駁回阿國每月請求1萬元扶養費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