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不能倉促立法 全律會:審慎研議、建立完善配套措施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全國律師聯合會今發聲明指出,部分司法程序適度直播具備積極價值,但推動法庭直播制度需建立在更謹慎的審議、廣泛的社會共識,及完善配套制度的基礎上。

全律會指出,司法公開與透明,向來是現代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透過適當的公開審理與資訊揭露,不僅能增進民衆對司法程序的理解,更能促進審判的公信與民主監督。隨着科技發展,部分司法程序如能適度引入直播或錄播措施,確實有助於提升社會大衆對重要訴訟案件的認識,也能迴應公衆對重大事件司法透明化的期待。然而,法庭直播雖具正面效益,但仍伴隨諸多不容忽視的風險與挑戰。

全律會表示,首先,法庭直播對於公平審判原則可能造成重大沖擊。隨着媒體曝光與社會情緒升溫,容易產生輿論審判的現象,進一步影響審判獨立,甚至對於無罪推定與司法公正產生不利影響。此外,訴訟參與者的權益亦有受損之虞。於直播情境下,被告、證人、鑑定人、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能因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遭受不當揭露,而承受難以承擔的輿論壓力,進而影響出庭意願,也不利於證詞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全律會說,其次,法庭影音資料經由公開後,存在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的嚴重風險,影音紀錄於現今科技發展下,複製、剪輯、變造或僞造已非難事。且於網際網路散佈傳播難以控管之特性下,一旦遭到惡意流傳,恐引發網路霸凌、肉搜及長期名譽損害等問題均非難以預見。

然而,就立法院所提出法庭直播相關草案規範,就法庭直播適用案件範圍、訴訟參與者同意程序、技術措施、事後救濟、資料管理與刪除、AI 剪輯僞造的防制等配套機制,尚未見有完整規劃與明確標準,實難認足以有效保障人民權益與防範潛在風險。

全律會指出,有鑑於此,在司法公開與程序正義之多元價值應充分考量的前提下,認爲法庭直播制度的推動應採取更爲審慎、逐步的方式。首先,立法程序不宜過於倉促,並宜迴歸專業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廣納各界意見,並搭配實證研究與社會溝通。

其次,直播範圍應有明確限定,可優先考慮於法律審、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或特定訴訟類型有限度分階段試辦,逐步蒐集經驗並滾動修正相關配套措施。再者,訴訟參與者的知情與自主選擇權也必須受到充分的尊重及保障。

全律會認爲,直播內容管理應有嚴格規範,包括延時播出、敏感畫面遮蔽、資料保存期限、禁止未經同意之剪輯流通等,並需設置獨立監督與事後救濟機制。面對 AI 剪輯、深僞技術等新興科技風險,更應預先部署防範措施,確保司法制度能隨社會與科技發展持續精進與完善。

法庭法律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