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提告拔了父親的繼承權 法官:該盡的義務不盡也是虐待

繼承權被拔,通常都發生在晚輩身上,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的原因最多,依法只要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的話,晚輩的繼承權就會喪失,不過近日新北則有一起罕見個案,是兒子對父親提告,請求法院確認父親對妹妹的繼承權不存在的民事案件,原因在於父親在離婚後,與自己子女完全斷絕往來,妹妹生前揚言一毛錢都不給父親,最後法官基於一理由判決父親喪失對女兒的繼承權。

根據法院調查,這名父親在離婚後長期與自己的兒子及女兒失聯,但在6年前,疑似生活過不下去,曾對自己的女兒提告要求女兒支付扶養費,但被法院駁回,而莊姓父親之所以會知道女兒過世,是在今年去公所辦理低收入戶申請時,被公所人員告知才知道。

新北地院調查,提告的是莊姓父親的長子,他向法院主張,妹妹在前年7月過世,因爲妹妹未婚無子女,因此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親,然而父親在他們小時候最需要照顧之際,卻染上酗酒賭博惡習,不僅在外遊手好閒,賭輸了還會毆打、騷擾他們兄妹,家中經濟全靠母親獨力負擔,還得幫父親還債,並支付兩兄妹的生活費與學費,之後父母離婚,他們與母親同住,父親離家後就此去向不明。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長子說,父親數年前曾對他們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但被法院駁回,加上妹妹身體不適時,曾多次向同住的表姊表達父親從未扶養她,她死後不會給父親半毛錢,要把遺產分配給媽媽跟哥哥,因爲父親完全未盡身爲人父的義務,已經對妹妹有重大虐待情事,且妹妹也表達不給父親繼承,因此請求法官確認父親的繼承權已經喪失。

而父親則主張,他與妻子離婚後,女兒就跟着前妻離去,已經數十年不曾見面,他也曾竭力打聽女兒住處,也多次表達想探視卻都被拒絕,他與女兒間毫無親情存在,他自己多次病重女兒也不曾來探視,對女兒過世之事也毫不知情,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兒子之訴。

法官根據父親之前曾告女兒要扶養費的卷證,再加上與過世女兒同住的表姊也作證稱,表妹身體不舒服時,辯護說死後遺產不給父親繼承,只要給母親與哥哥,說了超過10次以上,表姊甚至淚灑法庭稱,表妹過世得很突然,她看到表妹很痛苦,因此沒有以其他方式記錄其遺願,法官認爲父親年幼時對女兒毆打,對女兒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予扶養,足以構成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因此判決父親的繼承權喪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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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盡的義務不盡,也會被法官認定構成重大虐待。圖/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