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新關稅「洗產地」要重罰 交通部修法:違規轉運罰300萬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圖/記者李姿慧攝)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近期美國實施新關稅政策,爲避免外國貨品「洗產地」,經我國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出口、規避高額關稅,交通部研擬《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貨物產地通報及產地標示不實,罰鍰擬由現行最高罰30萬元比照貿易法提高至300萬元,維護我國產業利益及經濟安全,草案目標年底前送立法院修法。

根據交通部統計,去年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有14件,其中13件虛報產地,1件產地不實,總共開罰49萬元;112年違規則有18件,共開罰57萬元;111年違規有7件,開罰25.5萬元;今年1月到6月違規也有2件,1件開罰3萬元、1件情節輕微採取警告。

由於防範違規轉運行爲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目前海關祭出「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經濟部貿易署自114年5月7日起,針對出口我國產製(MIT)貨品至美國,要求業者應籤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交通部則透過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宣導、強化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偕同海關加強查覈及成立違規輔導小組等精進管理作爲,防範違規轉運之行爲。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表示,考量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之裁罰金額爲3萬至30萬元,相較課(保)稅區系依貿易法規定之罰鍰上限300萬元有所差距,爲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之行爲,將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修正條文將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系在我國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由現行按次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爲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修正草案相關內容刻正進行預告,預告期滿後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韓振華指出,目標希望今年底前送進立法院審查。

交通部強調,提高罰鍰額度係爲促使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之規定,並嚇阻違規轉運之不法行爲,後續將與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及海關持續督促及輔導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規範,塑造自由貿易港區良好經營環境,強化臺灣成爲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