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區修法 洗產地要重罰 違規轉運最高罰300萬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22日說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預告修正草案內容。(蔡明亙攝)
臺灣自由貿易港區「洗產地」違規轉運行爲,去年揪出14件共罰49萬元。近期美國實施新關稅政策,爲避免外國貨品經我國自貿港區違規轉運出口,規避高額關稅,交通部今預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擬將貨物產地通報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行爲,由現行最高處罰30萬元罰鍰比照《貿易法》提高至300萬元,維護產業利益及經濟安全,盼今年底送立院排審。
據統計,去年海關查獲自貿港區違規轉運有14件,其中13件屬於虛報產地、1件標示不實,共裁罰49萬元,與前2年比較並無特別增減趨勢,2023年有18件共罰57萬元、2022年有7件共罰25.5萬元。而今年上半年因取締較嚴格,僅罰2件共3萬元,其中一件則是情節輕微或疏忽而祭出警告未裁罰。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說明,防範違規轉運行爲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海關持續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經濟部貿易署也公告自今年5月7日起出口我國產製(MIT)貨品至美國,業者應籤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交通部則透過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加強宣導、強化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偕同海關加強查覈及成立違規輔導小組等精進管理作爲,共同防範違規轉運行爲。
韓振華表示,考量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之裁罰金額爲3萬至30萬元,相較課(保)稅區是依《貿易法》規定罰鍰上限300萬元有所差距,爲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行爲,故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
韓振華指出,這次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是在我國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由現行按次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爲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若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6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韓振華說,修正草案相關內容刻正進行預告,預告期30天滿後,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希望今年底能送進立院,下個會期能排審。
韓振華強調,提高罰鍰額度是爲促使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規定,並嚇阻違規轉運不法行爲,後續將與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及海關持續督促及輔導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規範,塑造自由貿易港區良好經營環境,強化臺灣成爲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