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擬修法 產地通報、標示不實最高罰300萬

交通部表示,防範違規轉運行爲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海關持續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經濟部貿易署亦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出口我國產製(MIT)貨品至美國,業者應籤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交通部則透過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加強宣導、強化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偕同海關加強查覈及成立違規輔導小組等精進管理作爲,以共同防範違規轉運之行爲。

交通部指出,考量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之裁罰金額爲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相較課(保)稅區系依貿易法規定的罰鍰上限300萬元有所差距,爲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行爲,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系在我國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由現行按次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爲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針對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修正草案相關內容刻正進行預告,預告期滿後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強調,提高罰鍰額度是爲促使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的規定,並嚇阻違規轉運不法行爲,後續將與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及海關持續督促及輔導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