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防範洗產地違規轉運 罰款上限擬十倍增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爲防範洗產地違規轉運,罰款上限擬十倍增。(圖/取自洛杉磯港官網)

記者張佩芬/臺北報導

近期美國實施新關稅政策,爲避免外國貨品經由我國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出口,也就是透過洗產地規避高額關稅,交通部已研擬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擬將貨物產地通報及產地標示不實之違規行爲,現行最高處罰新臺幣30萬元罰鍰比照貿易法提高至300萬元。該案估計完成行政程序開始生效約需半年時間。

交通部表示,防範違規轉運行爲系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海關持續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經濟部貿易署亦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出口我國產製(MIT)貨品至美國,業者應籤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交通部則透過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加強宣導、強化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偕同海關加強查覈及成立違規輔導小組等精進管理作爲,以共同防範違規轉運之行爲。

考量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之裁罰金額爲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相較課保稅區系依貿易法規定之罰鍰上限新臺幣300萬元有所差距,爲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之行爲,爰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系在我國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由現行按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爲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修正草案相關內容刻正進行預告,預告期滿後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強調,提高罰鍰額度係爲促使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之規定,並嚇阻違規轉運之不法行爲,後續將與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及海關持續督促及輔導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規範,塑造自由貿易港區良好經營環境,強化臺灣成爲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

部內高階說明,這項修訂因爲需要行政院通過,再送立法院審查,快的話今年年底或明年初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