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轉運洗產地 最高罰300萬
去年海關查獲自貿港區違規轉運14件,包括13件虛報產地與1件標示不實,共罰49萬元,2023年18件共罰57萬元、2022年7件共罰25.5萬元。今年上半年因取締嚴格,查獲2件僅罰1件3萬元,其中1件爲情節輕微或疏忽而警告未罰。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表示,防範違規轉運是重要政策,海關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及事後嚴處,經濟部也公告今年5月起出口臺灣產貨品至美國,業者應籤輸美貨品原產地聲明,交通部偕同海關加強查覈及成立違規輔導小組等。
現行自貿港區管理條例規定,貨物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產地標示不實的裁罰爲3萬至30萬元,相較其他課稅區是依《貿易法》規定罰鍰上限300萬元有所差距。
韓振華指出,修正條文明定自貿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產地通報不實、通報貨物進出自貿港區或存儲於自貿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輸往國外貨物是在我國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將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得由海關停止其6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管理機關廢止營運許可。
草案將預告30天,交通部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盼今年底送進立院,於下個會期排審,避免我國產品被他國認爲有洗產地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