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露營場控管污水新制上路 違規最高罰300萬元
目前苗栗縣露營場超過300座,多數集中在泰安鄉及南莊鄉等地山區。(謝明俊攝)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爲協助露營場業者適應新法規,先後舉辦露營區管理暨飲用水安全宣導會共5場次。(苗栗縣政府提供/謝明俊攝)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宣導露營場生活污水造成環境及水源水質污染新規。(苗栗縣政府提供/謝明俊攝)
苗栗縣好山好水是國內愛好露營民衆經常選擇露營的去處,縣內大小露營場超過300座。環境部去年元月修正公告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的露營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妥善收集與處理污水,並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縣府環保局特別連辦5場說明會,請露營場業者確實配合改善,違規者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目前苗栗縣露營場超過300座,多數集中在泰安鄉及南莊鄉等地山區,其餘鄉鎮也有露營場,多位在偏遠山區爲主,環境部爲防範露營活動產生的生活污水造成環境及水源水質污染,於去年元月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爲」,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的露營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妥善收集與處理污水,確保放流水質符合標準。並提供業者一年緩衝期,這項新規範將從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環保局爲協助業者適應新法規,從2月24日、25日、26日分別舉辦露營區管理暨飲用水安全宣導會共5場次,向業者說明相關規範與改善措施,邀請苗栗縣露營觀光產業發展協會及許多露營場業者出席。
環保局長陳華盛表示,縣內多數露營場雖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規模,但考量許多露營場址設置於山區,露營活動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若未妥善收集與處理,可能對環境及水源地造成污染,因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修正公告,要求露營場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或委託合法處理業者代爲處理,違規者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